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其他(共134项)

    行政主体: 权利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 对行政复议(粮食)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方办法》(国粮通{2005}1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 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民办学校学费备案、民办停车服务收费备案等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完善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将预(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价格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价格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 对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集中供热价格、城市交通价格、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的制定;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制定。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8]42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5 其他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选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五条
    6 其他 权限内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7 其他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核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8 其他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初审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上报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9 其他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 城市养犬审批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条款内容: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 临时身份证办理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78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2 其他 娱乐场所备案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3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开业、分立、合并或者解散 成安县民政局 【规章】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9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2.《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民[2001]67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受理福利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福利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 社会团体年检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年检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社会团体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年检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 养老机构备案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24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修改,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条款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做好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 行政复议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1.受理责任:申请人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行政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或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的,不得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 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吊销或批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证件被暂扣3次以上的予以吊销。 1.检查责任:依据上级文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程序对证件进行暂扣,并进行公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 其他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执法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罚没许可证。 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科学制定核发、年检方案;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年检责任:每年对已核发的罚没许可证进行年检,并将结果向上级有关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法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罚没许可证或者进行年度检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上级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21 其他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1、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2、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2、未按照规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的; 3、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 对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科学制定备案方案;2.执行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对象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 (四)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
    23 其他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成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受理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原则采取书面审查,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3、决定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维持、撤销等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
    24 其他 行政执法权限、管辖权争议的协调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协调方案。2.具体实施责任:对收到行政执法协调申请的和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向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协调通知,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有相关机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 经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交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5 其他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制定制度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建立法律培训制度2.具体实施责任: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做好后期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6 其他 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成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1.受委托调查责任: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对调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对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允许依法陈述。 2.接收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3.监管责任: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4.教育帮扶责任: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27 其他 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成安县司法局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选任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选任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选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第五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学时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社规[2018]23号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平台进行
    29 其他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程序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冀人发[2010]57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聘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责令其补签合同; (二)不按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聘用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而办理岗位聘用的,宣布其聘用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岗位聘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依据已更新
    30 其他 企业职工工伤申报初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1、受理责任: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后,按时上报市局。 4、送达责任:市局认定后,通知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报工伤材料齐全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上报市局。 2、待市局认定工伤结果后,及时送达工伤认定书给企业或个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申报退休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3、送达责任: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社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时完成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退职初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退职有关规定的通知》 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及市局要求对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审批通过后,档案移交区社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按时上报市局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及相关材料。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52号) 1、受理责任: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及市局要求对申报工人考核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审批通过后,相关材料通知单位一并领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通过工人考核的人员材料及时告知单位领取并通知个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社[2009]79号)暂行规定》邯郸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邯人[2007]111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审批遗嘱生活困难补助。 3、送达责任:审批完告知单位领取相关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 为各类人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邯政办[2003]2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流动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流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其他 负责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洽谈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无,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的,责令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有关单位或者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 其他 流动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7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审验。 存在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
    38 其他 人事关系(档案)代理服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1997]15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人事代理工作进行检查审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其他 人员调配审批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4〕40号),《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其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1、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综合管理本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负责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处理工作,承担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2.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 县本级工伤保险金支付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 县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基本养老金支付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 县本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缴费申报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 县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 县本级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移交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规范责任:制定、公告相关标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
    52 其他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以及年度审验制度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53 其他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54 其他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55 其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成安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1、第十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2、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3、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1、专项验收责任: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 阶段验收责任: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竣工验收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null
    56 其他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成安县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条款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受理责任: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备案责任:对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而予以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的; 4、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而予以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的; 4、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们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9日修订);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省政府令第5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冀卫办〔2019〕8号) 2016年1月1日(不含)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未领取的,也可以申请补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对象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办理通过的; 3、在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 生育登记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9日修订) 2.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 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 登记: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 (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 (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4.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 (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不予办理生育登记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办理生育登记的; 3、在办理生育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办理生育登记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虚假证明材料给予相应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辽宁省免疫接种门诊资格证书(点)》、《辽宁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或联络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2.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控制措施范围的; 5.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审核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2号)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进行审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其他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3.《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1.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依法依规实施征用。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
    64 其他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1.《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5 其他 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活动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的备案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1.无正当理由拒绝备案的。
    66 其他 开展自然灾害捐赠活动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1.根据灾情情况,请示市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2.省政府同意开展救灾捐赠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号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救灾捐赠。 3.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捐赠款物(负责接受境外对我省各级政府的救灾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议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所有款物优先按捐赠人意图使用,捐赠人无意见的,按相关规定使用。 5.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 6.指导下级应急部门规范捐赠程序,完善捐赠制度; 7.指导下级应急部门依职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7 其他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三十条:“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制度。规范运行信息采集、提交、审核、上报等程序。 2.将符合失信行为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按程序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领域的“黑名单”,同时纳入省级管理。 5.对各市上报的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或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分类处理。 6.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8 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备案证明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69 其他 重大危险源备案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 行政复议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监总局第14号令)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决定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 财政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6.《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2 其他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3 其他 行政事业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4 其他 企业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5 其他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6 其他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7 其他 外资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8 其他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79 其他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80 其他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81 其他 专项审计调查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0.其他
    82 其他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5.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权 成安县审计局 1.《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2.《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其他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其他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成安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其他 国产保健食 品产品备案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2号,2016.7.1施行)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88 其他 河北省网络 食品交易第 三方平台提 供者备案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3.15施行)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 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备案责任,对提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备案; 2、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 3、处罚责任,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89 其他 河北省网络 餐饮服务第 三方平台提 供者备案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3.15施行)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7.9.5施行)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备案责任,对提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备案; 2、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 3、处罚责任,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90 其他 办理行政复 议案件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10.1施行,2017.9.1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经补正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 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 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1 其他 对食品安全 的抽样检验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9.10.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1、制定抽检计划(方案)责任: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3、依据有关规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4、涉及其他部门的不合格信息通报其他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
    92 其他 注册计量师 管理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2019.10.15印发)“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64号,2013.6.6施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或作出确认。 3、决定责任: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 4、公示责任:注册机关在政务信息系统公示,供社 会公众查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注册计量师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93 其他 商标、专利 侵权赔偿纠 纷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 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 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 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 定处理。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
    94 其他 专利纠纷调 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7.1施行,2010.1.9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2、《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案件,调解专利纠纷。”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 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 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 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 定处理。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95 其他 特殊标志侵 权赔偿纠纷 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 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 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 定处理。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96 其他 奥林匹克标 志侵权赔偿 纠纷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奥林匹克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2.4施行,2018.6.28修订)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 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 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 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 定处理。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97 其他 家用汽车产 品三包责任 争议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3.10.1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备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已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均结案并 告知双方,并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 务处分。
    98 其他 计量纠纷调 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原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1987.10.12施行)第十五条“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 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2、调解责任: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 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99 其他 农业机械产 品三包责任 纠纷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6号,2010.6.1施行)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均结案并 告知双方,并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 务处分。
    100 其他 农业机械维 修质量争议 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7号,2006.7.1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调解质量纠纷。 只规定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101 其他 消费者权益 争议调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4.1.1施行,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调解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记录备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02 其他 企业备案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条款号:第三十六条;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条款号:第三十七条;条款内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调解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记录备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03 其他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其他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监督及验收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其他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土地复垦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其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其他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条款号:第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条款号:第四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条款号:第一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其他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政府投资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2号;条款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三部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条款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三;《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27号;条款号:附件2;7: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17〕13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其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冀工信规(2011)200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1996]23号;条款号:无;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其他 核定城市基础配套费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其他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其他 义务教育(含特教)转学办理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并持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转入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和1-2项关键证明材料,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强化督查问责。市教育局将采取抽查与举报核实相结合的 办法,开展学籍专项督查,利用逐生核实、资料比对等方式,进 行过程性督导检查。对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违规招生、违 规转学造成的无学籍和人籍不一致等问题,要严查重处。对于查 实的违规问题,既要追究学校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相关教育行 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以严格的管理、严肃的追责维护规范有 序的学籍管理秩序,促进全市教育健康持续发
    114 其他 义务段教育(含特教)入学与注册办理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第六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十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15 其他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6 其他 市级“三好学生”表彰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其他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400号)第四十九条 由区教体局民教科牵头,党建办、教研室、仪器站、法规安全科、规划科、教育科、人事科、计财科等科室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分类评估。 年检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令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
    118 其他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 号;《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1,由区教体局民教科牵头,党建办、教研室、仪器站、法规安全科、规划科、教育科、人事科、计财科等科室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初评。2,普惠性幼儿园由市局复评后进行分类评估 民办幼儿园通过评估确定:1,一类幼儿园2,二类幼儿园3,三类幼儿园
    119 其他 企业用工备案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0 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1 其他 业主委员会备案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2 其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3 其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4 其他 负责编制、报批和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成安经济开发区 《中共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编字【2022】24号) 负责编制、报批和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25 其他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权证办理、工程建设资料归档工作 成安经济开发区 《中共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编字【2022】24号)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权证办理、工程建设资料归档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26 其他 企业投资项目初审、报批、备案 成安经济开发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发[201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冀政发[2017]8号 负责入驻企业投资项目初审工作,协助企业报批、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27 其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初审 成安经济开发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按照法规依据,对辖区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28 其他 占用、挖掘、修建、改建道路批准 成安经济开发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按照法规依据,对辖区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29 其他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批准 成安经济开发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按照法规依据,对辖区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30 其他 市政设施建设类批准 成安经济开发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按照法规依据,对辖区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31 其他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批准 成安经济开发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按照法规依据,对辖区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32 其他 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批准 成安经济开发区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 按照法规依据,对辖区内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33 其他 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区域内企业查处区容区貌综合整治工作 成安经济开发区 《中共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编字【2022】24号) 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区域内企业的违建、违法占地等领域开展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 配合县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及违法行为处罚的纠正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
    134 其他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域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 成安经济开发区 《中共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河北成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编字【2022】24号) 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域内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