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确认(共115项)

    行政主体: 权利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对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申报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新增国债资金投向,《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项目备案初审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项目备案初审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对涉及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的价格认定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计委等4部委《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计办第808号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2015)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①涉嫌违纪案件;②涉嫌刑事案件;③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④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⑤国家赔偿、补偿事项;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2010】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办理相关事宜。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开具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对价格争议的调解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办理相关事宜。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开具认定证书并备案。 6、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价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印章刻制备案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依据文号: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9月27日 发布;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出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证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第363号令;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六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六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六十八条;条款内容:公民申请性别变更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七十一条;条款内容: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派出所凭民族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书、《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七十四条;条款内容:第七十四条: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报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对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七十五条;条款内容: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登记或者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主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或者变更。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8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 非婚生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年满16周岁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特殊户口登记办理。;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9 行政确认 户口迁移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五十一条;条款内容: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0 行政确认 户口注销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一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条款内容: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应征公民的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口。;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七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6: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四十八条:定居国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注销户口。;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1 行政确认 居民户口簿补(换)领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九十五条;条款内容:因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集体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单位证明核实后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2 行政确认 立户分户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15号;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3 行政确认 核发居民身份证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4 行政确认 核发居住证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居住证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3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5 行政确认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6 行政确认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成安县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阶段责任:材料审批:作出胡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承当相应责任:(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2)弄虚作假、乱收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作出虚假认定的。
    17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收养登记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 成安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二章第四条。 【法规】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章第四条;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第六十二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3.审批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发放婚姻登记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命名与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乡镇驻地、区级开发区、街巷、居民区地名规划方案的审批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第一款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受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成安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25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居民所需的材料,并对所上报材料进行受理查看; 2、审查录入责任: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录入系统提交,录入系统流程受理; 3、审核归档责任:依照相关资料并对系统进行审核查看,对有问题资料及信息进行告知回退,对无问题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26 行政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受理责任:人员一次性告知居民征缴具体业务知识,居民可自行进行缴费渠道; 2、审查录入责任:工作人员对缴费变更信息进行系统变更汇总上报; 3、审核责任:依照相关业务问题与税务系统对接,并对征缴人员进行税务对接、财务对账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27 行政确认 失业登记及《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发【2001】7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确认办理。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办理的,电话告知本人。并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应当予以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申请人权益。 4、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集体合同审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 2.协调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进行协调处理; 3.送达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集体合同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确认 遗属待遇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确认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确认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政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确认 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六条、土地登记办法第39条、第40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确认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批准的行政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确认 土地等级评定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确认 土地他项权利确认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第187条、《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36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确认 土地使用权确认、抵押、转让、注销登记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确认 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依法办理,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依据文号:JT/T200-2020;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附件2第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6《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6《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文书、证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警告、责令整改等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确认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成安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六条;条款内容: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十条;条款内容: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被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由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确认后,由主管业务处室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4、决定:主管处室将审批材料报送水利厅驻河北政务服务大厅首席代表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5、送达:做出决定后,由河北政务服务大厅向申请人送出行政确认批件,包含送出信息并主动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被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符合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由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在受理申请确认后,由主管业务处室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查勘现场并论证,听证,听取利害人、关系人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4、决定:主管处室将审批材料报送水利厅驻河北政务服务大厅首席代表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5、送达:做出决定后,由河北政务服务大厅向申请人送出行政确认批件,包含送出信息并主动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2、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3、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4、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5、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条款号:第四十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条款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1)公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68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调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 3、处理责任: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4、上报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动物疫情不予认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9 行政确认 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持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2004年5月13日起实施),2、《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2005年4月30日实施) 1.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在户口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成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初审: 村(社区)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公示。 3.复审:乡(镇)将村(社区)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归集,对有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对并公示。 4.终审: 区卫生健康局将汇总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 5.发放扶助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确认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2007年8月31日起实施);2.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2008年9月3日起实施) 1.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2.村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3.乡(镇)自收到村报送的全部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局。4.区卫生健康局将汇总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5.发放扶助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确认 对退出现役的1至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确认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50号第二、四、七、八、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确认 伤残人员残疾关系转移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50号第十九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50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确认 伤残人员补发伤残证件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50号第十四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50号第二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91号);《民政部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确认 优待证办理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初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制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河北户籍的退役军人将凭证享受优待。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确认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47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 登记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32号,2008.10.1施行,2016.4.29第一次修订)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公示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3、同上。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82 行政确认 《免予办理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 人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程电子无纸化)。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 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或作出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 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签 发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1-2、《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 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局 承办人员在核发《免予办理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明》过程中有违法 行为的,依法责令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83 行政确认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 人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程电子无纸化)。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 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或作出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 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签 发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1-2、《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 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局 承办人员在核发《免予办理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明》过程中有违法 行为的,依法责令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84 行政确认 动产抵押登记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律法规名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条款内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 人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程电子无纸化)。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 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或作出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 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签 发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1-2、《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同上 3、同上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 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局 承办人员在核发《免予办理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明》过程中有违法 行为的,依法责令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 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85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确认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十一届人大第17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确认 招标文件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确认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确认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修订;条款号: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36号;条款号:第九条;《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确认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据文号: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条款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二条;6: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据文号: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条款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冀建质〔2015〕4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确认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相关文书、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或正确的受理行政机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规范性文件】《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确认 教师教龄津贴的认定 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认定决定后,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认定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向认定个人收取费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确认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7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8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9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0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1 行政确认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2 行政确认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3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4 行政确认 婚育证明办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5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6 行政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7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8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9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0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1 行政确认 户籍办理(进驻办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2 行政确认 居民身份证核发(进驻办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3 行政确认 居住证核发(进驻办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4 行政确认 税务登记(进驻办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5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进驻办理) 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