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农业农村局(共216项)

    权利类型: 权利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附件2,二、12条,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授权“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实施全国统一编号,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运检疫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引起疫情扩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调运检疫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1.受理阶段: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4.送达阶段:送达各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运检疫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引起疫情扩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调运检疫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途径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报检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电话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运检疫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引起疫情扩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调运检疫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途径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报检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电话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运检疫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引起疫情扩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调运检疫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三、四、五项: 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一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四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证农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和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3.《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二)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三)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四)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六)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七)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由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检疫登记和引种检疫审批。在本省繁育种植的,应当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并接受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疫情监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销毁所引进的繁殖材料及生长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采取破坏性的(或者下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立案责任: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立案责任: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研制及试验活动。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订购,实行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的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 1、立案责任:对违法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研制及试验活动。没收非法经营或者研制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1、立案责任: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饲养、经营的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以及不按照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器具、包装物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畜主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每半年申请进行一次动物疫病检测。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乳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器具、包装物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七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一)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2.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二)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3.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或者流动;(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到疫区放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从疫区运出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和运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和运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实行分割包装销售的,其使用的包装物上应当印有或者加贴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 第二十三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前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示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验检疫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合格的换成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屠宰厂(场、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接收的动物及贮存单位接收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反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畜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补检和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立案责任: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反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畜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补检和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立案责任: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饲养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畜主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每半年申请进行一次动物疫病检测。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乳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四条: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评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应负责无偿返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失效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原农业机械发动机更换为大功率发动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鱼鹰捕鱼,不得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经查实属于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原种场、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生产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法律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第四款: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 (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 (三)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四)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养殖水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涉嫌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对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渔业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2保管规定的;(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帐务处理的;(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七)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八)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九)未建立会计帐目的;(十)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十一)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行政处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强制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强制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强制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强制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强制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强制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强制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强制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强制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 1、报批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执行责任: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2019年修订)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没有责令停办的; 2、发现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没有责令改正的; 3、发现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没有责令改正的; 4、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办法规定没有责令限期整改的。 5、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205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或合作社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6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下级指导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2015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2、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3、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1、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2、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8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 查记录。 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举报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不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 查记录。 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举报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检查 对兽药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抽查抽查任务来源,检测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结果应依法告知当事人。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4.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1 行政检查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的行政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畜禽产品只能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是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督导调研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检查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指导服务。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线索告知当地种子执法机构。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1.不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指导服务。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指导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线索不告知当地种子执法机构。3.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214 行政检查 对肥料安全监督抽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及市场流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3、移送责任:及时向受检单位寄送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进行年度监督抽查;2.对监督抽查结果不向社会公布;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条款号:第四十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条款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1)公示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16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调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对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 3、处理责任: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4、上报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动物疫情不予认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