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44项)

    权利类型: 权利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处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处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处罚;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垢、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处罚;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处罚;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垢、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处罚;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1、立案责任:发现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密封、不包扎、不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密封、不包扎、不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不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临街施工现场周围不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邯郸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罚核准文件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罚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停放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停放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或临时停放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或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并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并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