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裁决(共12项)

    行政主体: 权利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成安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六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行政裁决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裁决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裁决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裁决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裁决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成安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条款内容: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3、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5、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成安县水利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8、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裁决 名称争议 的裁决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号,1991.9.1施行,2012.11.9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名称争议处理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裁决、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3、裁决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名称争议裁决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政务处分。
    11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 仲裁检定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1987.2.1施行,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计量纠纷仲裁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并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 构进行仲裁检定。 3、裁决责任: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执行责任:仲裁生效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的,给予行政处分。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 2、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的,给予行政处分。 3、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12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7.1施行,2010.1.9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 1、受理责任:对专利所有权人提出侵权纠纷裁决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裁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