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安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成安县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4个。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更新后及时衔接调整。

  • 成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行政检查(共224项)

    行政主体: 权利事项关键字: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电力监管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粮食收购资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流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对粮食质量监督检查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粮食收购资格;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流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冀商规字(2020)1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对在日常监管(含年度专项整治)和年度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县级商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整改事项,完成时限等。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流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粮食经营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成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6 行政检查 对企业沙石料堆场监督检查 成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践监督管理;第三章第四十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第一款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二款: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第一款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款(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8 行政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处置责任:经盘问、检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 行政检查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 行政检查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没收、行政处分、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 行政检查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1.检查责任:?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 行政检查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1.检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储备仓库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 行政检查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1.检查责任: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违反规定情况,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 行政检查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处置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 行政检查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8 行政检查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2.处置责任: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9 行政检查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对保安从业、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保安从业单位违法法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0 行政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检查责任: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置。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1 行政检查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典当管理办法》等 1.检查责任: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2 行政检查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实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3 行政检查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重点部位治安保卫措施、安装门禁系统并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管理制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从业人员发现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处置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仍收寄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和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应当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要调查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4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处置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网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资格核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得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5 行政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网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资格核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6 行政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1.检查责任:网安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资格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网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资格核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7 行政检查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1.检查责任:网安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资格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网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资格核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8 行政检查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1.检查责任:网安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资格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网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资格核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9 行政检查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易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0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对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1 行政检查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可以采集其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进行吸毒检测。 2.处置责任:由二位民警将被检测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毒检室,在毒检室内,被检测人员将尿液接入干净容器内;民警当着被检测人员的面拆开检测试剂包装,取出一次性吸管及尿样检测板放置在检测台上,用一次性吸管吸取被检测人员的尿样注入检测板的检测孔内,30秒后,检测板出现结果,当场告知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民警将须将剩余尿样分别装入A瓶和B瓶,填写A、B瓶上的标签并会同被检测人员签注封签后,存放在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室冷冻保存。其它检材 采集,公安机关 派民警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2 行政检查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检查责任: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扣留、强行带离现场、拘留等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4 行政检查 对外国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 1、检查责任。对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2、处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5 行政检查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1、检查责任:办案民警对带至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安全检查时,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6 行政检查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 1.检查责任: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7 行政检查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8 行政检查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治安检查。 2.处置责任: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9 行政检查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现场和现场观众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0 行政检查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处置责任: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1 行政检查 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 1.检查责任: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2 行政检查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废旧金属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3 行政检查 在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2.处置责任: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4 行政检查 对卖淫、嫖娼的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1.检查责任: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2.处置责任:对患有性病的,一律进行强制治疗。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5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公安部门民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处置。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6 行政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1.检查责任:公安部门民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处置。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7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处置责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备案,适时派工作人员对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8 行政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成安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公安机关地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处置责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要调查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9 行政检查 殡葬设施检查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检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成安县民政局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受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成安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成安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检查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成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成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检查 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成安县司法局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向具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检查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检查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检查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检查 执法监督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检查 矿泉水年检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02}414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3}327号)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检查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检查 (采取新技术实施规划监督)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检测系统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确定,规划条件变更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检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检查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编制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检查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检查 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检查 受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检查 采伐限额监管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检查 采伐许可证监管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检查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检查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管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监管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 (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检查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共六章四十四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执法是否规范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在2003.11.2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2004.05.1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证书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招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评价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检查 “两清欠”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检查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是否合格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购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购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第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材料使用前是否进行检测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前应当查验有关证照,并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检查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 (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资源禀赋、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 (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检查 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平战转换方案和措施。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检查 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点防护目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检查 对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的第39、43、44条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检查 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检查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检查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交通运输局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4月11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内容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的; 3、对涉嫌犯罪的补一觉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成安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订) 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2019年修订)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没有责令停办的; 2、发现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没有责令改正的; 3、发现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没有责令改正的; 4、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办法规定没有责令限期整改的。 5、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126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或合作社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下级指导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2015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2、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3、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1、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2、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9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 查记录。 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举报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不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 查记录。 3.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举报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检查 对兽药监督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抽查抽查任务来源,检测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结果应依法告知当事人。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4.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违法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2 行政检查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的行政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畜禽产品只能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是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督导调研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检查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指导服务。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线索告知当地种子执法机构。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1.不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指导服务。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指导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线索不告知当地种子执法机构。3.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门店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135 行政检查 对肥料安全监督抽查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及市场流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3、移送责任:及时向受检单位寄送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进行年度监督抽查;2.对监督抽查结果不向社会公布;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检查 演出市场管理监督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5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18条至第45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37 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监督管理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3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通过,2013年3月11日施行,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4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38 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4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39 行政检查 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第3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5.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40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5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6.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41 行政检查 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83条、85条;《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正)第3条、41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4条、52条、56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5日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26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7.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42 行政检查 文物保护工作监督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8.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43 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督管理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3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第2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第3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9.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44 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监督 成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5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9.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145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146 行政检查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平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7 行政检查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8 行政检查 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9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0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1 行政检查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2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3 行政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4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修改,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5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修改,2016年1月19日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6 行政检查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7 行政检查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8 行政检查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1月29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9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2月19日发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0 行政检查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6号令,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1 行政检查 对血站、临床供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2 行政检查 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1996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1月4日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2016年1月19日修订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3 行政检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4 行政检查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5 行政检查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6 行政检查 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局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7 行政检查 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8 行政检查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3月9日颁布,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2018年5月24日发布)四、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0 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自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1 行政检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二)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72 行政检查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项、第二十四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检查 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三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检查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五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检查 对煤炭生产监督检查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二十项、第二十一、第二十二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81号)第六条第十六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检查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检查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8.1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检查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7.1施行,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7.1施行,2019.3.2修正)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1988.7.1施行,2019.3.2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检查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检查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1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录检查结果,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1.1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检查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检查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5.1施行)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3、《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发〔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2018.5.1实施)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 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其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检查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施行,2017.3.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直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直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检查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的传销行为。”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 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传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传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检查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1施行,2019.4.23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检查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检查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20.1.1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向社会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检查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2 行政检查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
    193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五十三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检查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6号,2009.9.1施行)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未对本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检查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 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1施行)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检查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检查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特殊食品销售……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7.1起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改)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03.2.1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12.1施行,2020.10.23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检查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2004.12.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6.1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检查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16.6.1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能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能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检查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3.1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水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水效标识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检查 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2010.11.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检查 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1.2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 2、《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9.15施行)第十八条 “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检查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检查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1989.4.1施行,2017.11.4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检查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1.1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实施后续监管,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等。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检查 认可机构监督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认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认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检查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 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检查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检查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2、《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2019.4.1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检查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检查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 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检查监督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9.5.1施行)第三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检查监督结果等相关 信息,开展联合惩戒。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2.【政府规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检查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检查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的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邯办字〔2019〕50号)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险稽核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险费开展稽核工作;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3、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4、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5.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