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6.04 索 引 号 : 68824038-6-1702-2011-1061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6年)

 

 

 

 

 

 

 

 

 

 

 

 

20263

 

  

 

一、为规范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2)》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7类法定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条件。煤矿行业领域将“罚款”的幅度划分为ABCDEFGH八个基础裁量阶次;其他行业领域将“罚款”的幅度划分为ABCDE五个基础裁量阶次(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实施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其它行政处罚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首先依据裁量权基准选定基础裁量阶次,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的次数和频率;

(五)违法所得的数额

(六)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八)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

(九)事故隐患的等级;

(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对其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照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除依据本条第一款项不予处罚的外,均应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程序。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生事故,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事故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八、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选定的基础裁量阶次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罚款的数额应当在基础裁量阶次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选择。例如,设定处罚10万元以下罚款,作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设定处罚为1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作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设定处罚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作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处罚。

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选定的基础裁量阶次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在基础裁量阶次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选择。例如,设定处罚为10万元以下罚款,作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设定处罚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作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设定处罚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作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

九、存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案件处理呈批表、调查终结报告等相关文书中,载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等,提出裁量处罚幅度的意见。

当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不同规定时,应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适用法律:

(一)优先选择效力层次高的法律适用

(二)效力层次相同的,后颁布实施的优于先颁布实施的

(三)效力层次相同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下列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同一类违法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效力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处罚种类较重或罚款数额高规定处罚

(四)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选择处罚种类较重或罚款数额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划分的各阶次之间的违法认定数量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罚款限额描述除特殊注明外,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个人罚款数额1万元以上、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应当依法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公开情形的,适用其规定。

、以设备设施等的台套数量作为基础裁量阶次划分依据的,应考虑设备、设施的种类、功能以及所处的场所等因素,相同种类和功能的设备设施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累计数量衡量违法情节。

以建设项目投资额作为基础裁量阶次划分依据的,投资额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数额为准。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罚款金额,煤矿企业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其他行业领域处1万元以下以及罚款金额幅度在1万元以内的违法行为,以及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明确。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的认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相关名词含义:

(一)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基准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四)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五)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六)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确定的办理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增设准入条件、办理环节等准入限制和隐性门槛。在承诺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实际审批期限不得高于法定审批期限。

十九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确定的确认条件,指法律规定的办理行政确认需要的条件,确认条件为法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法定材料外增加其他申请材料,实际办理期限不得高于法定办理期限。

二十、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了适用条件情形,实施过程中应当有现场情形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采用非行政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原则上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列出了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和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行政检查应当将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检查标准等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检查目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三)需要检查的备案、公告等书面材料,除特殊情况确需线下报送的之外,原则上采用系统查询或线上报送方式;

(四)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原则上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实施,以减少检查频次。

二十、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突发事件、在紧急防汛期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场地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二十、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期间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期间,对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的受灾人员及损毁的居民住房进行救助。实施中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条件、数额、给付方式、给付程序办理。

二十、本《基准》公开发布实施,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和评议。对于违反《基准》的行政行为,依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煤炭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优先使用煤炭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内容自202651日起施行,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的内容自20266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施行前,有关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按《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执行。

 

  

 

一、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69项)

(一)通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0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1.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安全培训费用

2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22.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出现法定情形,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5.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28.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2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2.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3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7.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38.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

39.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40.未按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开展评估

41.未按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42.未按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43.未按要求对规定的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44.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45.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

46.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48.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4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50.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52.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5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54.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5.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5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9.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6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6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6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6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65.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6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

67.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68.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6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7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71.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7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73.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7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7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7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7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8.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79.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8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8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8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8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84.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85.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86.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87.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

88.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

89.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90.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9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9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

9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9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95.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

96.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清空或置换等措施

97.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98.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99.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100.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101.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0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10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10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或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

10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10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107.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08.特种作业人员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0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

110.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证的

11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11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11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15.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

11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7.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118.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9.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120.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2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2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

12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2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12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

13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二)工贸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项)

1.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2.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3.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4.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5.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6.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7.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9.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时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

10.企业的建(构)筑物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

11.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时,未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的

12.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的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周边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13.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在进行涉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相关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与管线安全距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隔热措施的;运输高温熔融金属车辆在危险区域停留的

14.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未对电炉、电解车间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电炉、铸造熔炼炉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的

15.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

16.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并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装备的,未按要求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的

17.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煤气柜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18.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涉及煤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施、区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

19.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反应槽、罐、池等未采取防腐蚀措施、未设置事故池、未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的;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喷溅等安全措施的

20.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防腐措施;电解车间通风不良造成氢气聚集的

21.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安全措施的;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作业未设置事故池、未加强剧毒物品管理的

22.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存在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措施的;企业对存在铅、镉等重金属蒸气、粉尘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措施的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2项)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

10.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11.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12.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1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法定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1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1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1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2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2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2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2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30.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3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32.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3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3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的

3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36.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3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3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39.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40.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41.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42.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43.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44.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5.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6.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47.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48.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4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

5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

5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5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5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54.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55.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的

56.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5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的

5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5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6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的

6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6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6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6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6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6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6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68.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6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70.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71.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7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7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7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7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76.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77.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7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7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8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佣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8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8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8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84.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等进行检维修等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8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8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8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8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8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9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9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9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9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94.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9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9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9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9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0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10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10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10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10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10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10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备案的

10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10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0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110.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111.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112.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3.石油天然气开采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114.石油天然气开采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115.石油天然气开采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116.石油天然气开采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117.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的

118.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2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的

121.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

12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12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

1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的

1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的

1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的

12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1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12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30.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31.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32.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四)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9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3.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4.相邻的采石场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5.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爆破和开采的

6.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7.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开采的

8.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9.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10.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11.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12.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者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或者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13.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或者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

14.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或者废石场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15.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或者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16.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或者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17.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18.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19.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20.危库、险库和病库未采取规定措施的

2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的

2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尾矿库重大险情或者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2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同意和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2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2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并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26.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27.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8.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29.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0.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31.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32.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3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3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未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3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3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3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39.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40.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41.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42.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43.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44.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45.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46.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47.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48.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49.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煤炭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8项)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生产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3.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4.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逾期仍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5.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6.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

8.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

9.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0.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1.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3.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

14.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

15.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6.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7.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8.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20.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21.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2.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23.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24.注册安全工程师泄露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5.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6.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27.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8.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9.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30.逾期未改正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31.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2.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3.拒不改正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34.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5.拒不改正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6.拒不改正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3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39.逾期未改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40.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的

41.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等制度的

42.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

43.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4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45.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46.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47.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48.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9.逾期未改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50.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51.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5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53.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54.超能力组织生产的

55.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6.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57.瓦斯超限作业的

58.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59.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60.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61.超层、越界开采的

6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63.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64.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65.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66.在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时未采取措施的

67.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68.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69.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

70.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

71.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

72.未按照规定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73.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74.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

75.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

76.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77.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78.逾期未改正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79.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仍然进行生产的

80.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仍然进行生产的

81.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仍然进行生产的

82.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83.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仍然进行生产的

84.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仍然进行生产的

8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86.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87.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8.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9.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90.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9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92.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9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94.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95.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

96.逾期未改正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

97.逾期未改正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98.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99.未对配备的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的

100.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的

101.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

10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

103.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04.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05.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06.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07.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0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09.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10.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1.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13.逾期未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1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5.逾期未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6.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117.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8.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9.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20.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21.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122.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123.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124.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的

125.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126.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

127.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128.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而进行自主培训的

129.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130.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的

131.安全培训机构未开展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即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

13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33.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134.逾期未改正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135.煤矿企业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36.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37.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138.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39.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140.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41.安全培训机构逾期不改正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142.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43.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44.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45.逾期未改正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4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47.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48.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49.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5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51.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52.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53.逾期未改正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5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5.逾期未改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57.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58.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159.逾期未改正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160.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

161.逾期未改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

162.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163.逾期未改正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164.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5.逾期未改正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7.逾期未改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69.逾期未改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171.逾期未改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172.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73.逾期未改正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74.煤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75.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76.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77.逾期未改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78.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179.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80.逾期未改正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81.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未尽管理职责的

182.未依法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的

183.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的

184.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185.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

186.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18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煤矿未采取有关措施的

188.井下采掘作业违反应当探水前进规定的

189.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的

190.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191.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192.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193.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19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95.构成提请关闭煤矿的

196.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197.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198.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的

199.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200.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201.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02.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203.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204.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205.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206.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207.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208.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逾期未改正有关违法行为的

(六)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8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3.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8.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9.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10.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1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4.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6.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7.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8.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9.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2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22.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23.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24.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25.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6.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7.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28.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项)

1.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7.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10.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3.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6.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7.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9.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0.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三、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项)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四、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8项)

3.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4.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教育培训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8.对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的行政检查

9.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

10.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五、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2项)

1.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核发其他非煤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

2.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确认

六、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征收(用)裁量权基准(1项)

1.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的征用(调用)

七、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3项)

1.应急救助资金给付

2.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领

3.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

 

 

一、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69项)

(一)通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0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行政命令

是否公开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A

 

 

 

 

B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C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D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A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责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A

1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立即纠正,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给予警告

B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2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3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A

 

 

 

 

B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1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2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3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A

 

 

 

 

B

1人次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2人次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3人次以上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6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A

 

 

 

 

B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发生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A

 

 

 

 

B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下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A

 

 

 

 

B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涉及1台(套、处)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涉及2台(套、处)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涉及3台(套、处)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A

 

 

 

 

B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涉及3处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涉及3处以上7处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涉及7处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A

 

 

 

 

B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1项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C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2项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D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3项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E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A

 

 

 

 

B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安全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能力,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有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制止、拒绝执行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相抵触,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A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B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指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A

 

 

 

 

B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四)对调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教育培训;(八)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5.【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5.【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A

 

 

 

 

B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A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已按要求落实,但培训档案内容不完整,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3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3以上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1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安全培训费用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A

 

 

 

 

B

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安全培训费用涉及3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安全培训费用涉及3以上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安全培训费用涉及10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0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1.【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A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B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10人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立并实施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A

 

 

 

 

B

已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2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A

 

 

 

 

B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涉及3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涉及3以上10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涉及10人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3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法定情形,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A

 

 

 

 

B

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涉及3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涉及3以上10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涉及10人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4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3.【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A

 

 

 

 

B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1人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5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A

 

 

 

 

B

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涉及人数1人的;或者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1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涉及人数2;或者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2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涉及人数3人以上;或者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3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论证评估制度。新增涉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未开展安全论证的,不得擅自投入建设和运行。已运行的涉重点环保设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改造,直至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A

 

 

 

 

B

1处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2处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3处及以上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8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A

已设定警示标志、不够明显、但尚能辨识,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上7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7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A

 

 

 

 

B

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3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1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A

 

 

 

 

B

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3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2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涉及1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涉及2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涉及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及时处理,并加强视频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确保所录制的视频图像真实、连续、可溯。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A

 

 

 

 

B

13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46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7处及以上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A

 

 

 

 

B

使用1台(套、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使用2台(套、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使用3台(套、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5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A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7

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或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38

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39

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0

未按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开展评估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1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E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2

未按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3

未按要求对规定的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规定中的1项因素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规定中的2项因素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规定中的3项及以上因素开展隐患排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4

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5

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隐患清单;(二)治理的标准要求;(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六)治理的时限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A

 

 

 

 

B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6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有1条重大隐患未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生产经营单位有2条重大隐患未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生产经营单位有3条及以上重大隐患未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个季度区间内未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未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个季度及以上区间内未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方案落实情况或者未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A

 

 

 

 

B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49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3.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A

 

 

 

 

B

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对7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50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A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造成危害后果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3以上7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7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A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的

不予处罚

 

B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1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2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次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52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A

 

 

 

 

B

1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2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3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53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A

 

 

 

 

B

1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2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54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A

 

 

 

 

B

整改合格但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55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A

 

 

 

 

B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3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10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6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A

 

 

 

 

B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未保持通畅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7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A

 

 

 

 

B

1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2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3处(次)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A

初次违法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为3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以上7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7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9

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A

 

 

 

 

B

3名以下从业人员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3名及以上从业人员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A

 

 

 

 

B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A

 

 

 

 

B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6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

 

 

 

 

B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总则

6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生产经营单位与3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生产经营单位与3

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A

 

 

 

 

B

缺少1个应急救援预案,或者1个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缺少2个应急救援预案,或者2个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缺少3以上应急救援预案,或者3以上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的或者没有编制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5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5.【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6.【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6.【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A

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7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A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8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A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A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估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7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A

 

 

 

 

B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1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A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运输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7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

 

 

 

 

B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D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A

 

 

 

 

B

不立即组织抢救

处上一年年收入60%70%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或者逃匿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70%80%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依据总则

7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3.【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4.【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A

 

 

 

 

B

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隐瞒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76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A

 

 

 

 

B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70%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造成事故扩大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70%80%的罚款

 

依据总则

7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A

 

 

 

 

B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90%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造成事故扩大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90%100%的罚款

 

依据总则

78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A

 

 

 

 

B

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90%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造成事故扩大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90%100%的罚款

 

依据总则

79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A

 

 

 

 

B

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依据总则

E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依据总则

81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A

 

 

 

 

B

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C

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D

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82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A

 

 

 

 

B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C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D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8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A

 

 

 

 

B

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C

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D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84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A

 

 

 

 

B

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C

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D

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85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生产经营单位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86

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A

 

 

 

 

B

建立了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但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台账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7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六)其他危险因素。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A

 

 

 

 

B

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缺项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8

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A

 

 

 

 

B

已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但未严格按照管控措施落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并分别制定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89

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A

 

 

 

 

B

未对2处及以下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对3处及以上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0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A

 

 

 

 

B

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按规定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审核、批准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经审核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作业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1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A

 

 

 

 

B

作业前明确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但未明确职责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作业前既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也未明确各自职责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2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A

 

 

 

 

B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或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进行了安全交底,但告知内容不全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或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且在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均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A

 

 

 

 

B

作业现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仅采取了其中2项及以上安全保障措施但未采取全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作业现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仅采取了其中1项安全保障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作业现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4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A

 

 

 

 

B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中有1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中有2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均未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5

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A

 

 

 

 

B

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测,但未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了危险因素检测,但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连续检测或重新检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均未进行危险因素检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6

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清空或置换等措施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A

 

 

 

 

B

仅采取规定中2项及以上措施但未采取全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仅采取规定中1项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采取规定的任何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7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政府规章】《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A

 

 

 

 

B

在存在1种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人员仅采取了部分防护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存在2种及以上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人员仅采取了部分防护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在存在2种及以上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8

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A

 

 

 

 

B

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大突发事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A

 

 

 

 

B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A

 

 

 

 

B

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七十八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第一款第四项: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A

 

 

 

 

B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E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和强令冒险作业。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有34项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E

生产经营单位有5项及5项以上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10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对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已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整改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对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0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或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三)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四)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窨井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五)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六)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二)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三)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

A

 

 

 

 

B

发现有1名作业人员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违法行为描述中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发现有24名作业人员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违法行为描述中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发现有5名及以上作业人员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违法行为描述中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0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A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申请变更;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逾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逾期2030个工作日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0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严格管理,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内容不健全,涉及1

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内容不健全,涉及2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D

未建立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涉及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07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知情的)

撤销证书,处5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伪造、变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知情)

撤销证书,处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08

特种作业人员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撤销证书,处5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特种作业人员出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撤销证书,处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特种作业人员非法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撤销证书,处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0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A

 

 

 

 

B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

撤销证书,处1500元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10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证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撤销证书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11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A

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但已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安全检查恢复生产,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制定了复工复产方案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或者未组织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制定了复工复产方案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也未组织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也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恢复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12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带班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A

 

 

 

 

B

未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带班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带班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制度未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3.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5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需要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1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7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管理、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等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A

 

 

 

 

B

未将安全教育培训、风险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管理、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等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18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A

 

 

 

 

B

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套)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有2台(套)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上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19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10人以上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0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A

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B

未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评审人员、评审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4.【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5.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4.【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5.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适用本基准第97项实施处罚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适用本基准第97项实施处罚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适用本基准第97项实施处罚

 

123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4.【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C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D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24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依据总则

127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二)项、(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二)项、(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30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B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二)工贸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行政命令

是否公开

1

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A

 

 

 

 

B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

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A

 

 

 

 

B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全部包含《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七项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

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A

 

 

 

 

B

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4

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A

 

 

 

 

B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1台(套)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2台(套)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3台(套)以上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

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A

 

 

 

 

B

配备的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配备的监护人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配备监护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

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A

 

 

 

 

B

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7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A

 

 

 

 

B

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且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8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A

 

 

 

 

B

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3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9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时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

企业的建(构)筑物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时,未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2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的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周边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3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在进行涉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相关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与管线安全距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隔热措施的;运输高温熔融金属车辆在危险区域停留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4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未对电炉、电解车间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电炉、铸造熔炼炉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5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6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并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装备的,未按要求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7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煤气柜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8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涉及煤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施、区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9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反应槽、罐、池等未采取防腐蚀措施、未设置事故池、未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的;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喷溅等安全措施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0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防腐措施;电解车间通风不良造成氢气聚集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1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安全措施的;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作业未设置事故池、未加强剧毒物品管理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2

冶金或有色金属企业对存在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措施的;企业对存在铅、镉等重金属蒸气、粉尘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措施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小微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中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大型企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2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行政命令

是否公开

1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4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总则

11

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A

 

 

 

 

B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0日以内,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0日以上20日以内,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20日以上,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

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A

 

 

 

 

B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0日以内,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0日以上20日以内,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20日以上,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3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法定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在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4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A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A

 

 

 

 

B

未按照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要求对三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要求对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未按照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7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A

 

 

 

 

B

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在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在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未在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8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A

 

 

 

 

B

未对四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对三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对二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未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9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A

 

 

 

 

B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缺少1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缺少2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或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缺少3处及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20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A

 

 

 

 

B

未按照规定明确四级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规定明确三级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规定明确二级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E

未按照规定明确一级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21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A

 

 

 

 

B

未按照规定进行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规定进行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E

未按照规定进行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2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A

 

 

 

 

B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未保障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完好,有上述1种情形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未保障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完好,有上述2种情形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未保障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完好,有上述3种以上情形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2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A

 

 

 

 

B

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未将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C

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未将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D

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未将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E

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未将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依据总则

2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A

 

 

 

 

B

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A

 

 

 

 

B

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A

 

 

 

 

B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上述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上述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上述3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A

 

 

 

 

B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上述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上述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上述3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A

 

 

 

 

B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上述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上述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上述3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2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A

 

 

 

 

B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2项不相适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3项以上不相适应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0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A

 

 

 

 

B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有上述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有上述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有上述3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A

 

 

 

 

B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有上述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有上述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2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A

 

 

 

 

B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有3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有7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A

 

 

 

 

B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缺少1台/套)或无法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上5处下);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缺少2台/套)或无法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处上);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缺少3台/套)或无法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A

 

 

 

 

B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3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3处以下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3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3处以上5处以下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5处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5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七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A

 

 

 

 

B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①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②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以下2种情形:①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②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6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尚未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造成轻微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3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A

 

 

 

 

B

1台(处)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2台(处)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3台(处)以上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9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A

 

 

 

 

B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0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A

 

 

 

 

B

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且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1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A

 

 

 

 

B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且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2

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A

 

 

 

 

B

1种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2种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3种以上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3

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A

 

 

 

 

B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1项内容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2项内容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3项以上内容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的,或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4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A

 

 

 

 

B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有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有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有3种以上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5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A

 

 

 

 

B

1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C

2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D

3处及以上伪造、篡改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46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A

 

 

 

 

B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10日以内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20日及以上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47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A

 

 

 

 

B

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1次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C

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2次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D

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3次以上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48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处罚。

A

 

 

 

 

B

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C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4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或者在港区内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A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A

 

 

 

 

B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存在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存在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存在3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2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A

 

 

 

 

B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3台(套)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5台(套)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3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A

 

 

 

 

B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3台(套)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5台(套)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4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A

 

 

 

 

B

未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进行安全评价超期6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5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A

 

 

 

 

B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存在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存在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存在5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6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七)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A

 

 

 

 

B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存在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存在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存在5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7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八)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A

 

 

 

 

B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达到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存在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达到5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A

 

 

 

 

B

向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向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向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5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A

 

 

 

 

B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

 

 

 

 

B

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1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申请办理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6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A

 

 

 

 

B

逾期1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逾期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A

 

 

 

 

B

逾期10日以内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逾期2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A

 

 

 

 

B

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转让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第一款: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A

 

 

 

 

B

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A

 

 

 

 

B

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但专职人员没有24小时值守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有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但专职值守人员不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不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且未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A

 

 

 

 

B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8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A

 

 

 

 

B

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69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A

 

 

 

 

B

超出许可的品种1种,或者超出许可数量10%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许可的品种2种,或者超出许可数量10%以上30%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许可的品种3种以上,或者超出许可数量30%及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0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A

 

 

 

 

B

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2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3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1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A

 

 

 

 

B

一年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连续两年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连续三年及以上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2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A

 

 

 

 

B

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A

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B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7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A

 

 

 

 

B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

依据总则

76

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违规持续时间10日以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C

违规持续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D

违规持续时间20日以上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77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涉及1场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C

涉及2场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D

涉及3场以上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总则

7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A

 

 

 

 

B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C级或者D级烟花爆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B级烟花爆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7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A

 

 

 

 

B

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烟花爆竹企业1.1-1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佣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A

 

 

 

 

B

雇佣1名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雇佣2名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雇佣3名以上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A

 

 

 

 

B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1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超过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2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超过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3种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超过3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A

 

 

 

 

B

使用1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使用2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使用3种以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A

 

 

 

 

B

20箱(件)以下的烟花爆竹制品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20箱(件)以上50箱(件)以下的烟花爆竹制品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50箱(件)以上的烟花爆竹制品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4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等进行检维修等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A

 

 

 

 

B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但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且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A

 

 

 

 

B

1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2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3项以上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A

 

 

 

 

B

1台(套)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2台(套)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3台(套)以上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A

 

 

 

 

B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有1处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未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有2处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未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有3处以上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未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A

 

 

 

 

B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其中1项登记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其中2项登记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8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A

 

 

 

 

B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A

 

 

 

 

B

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10箱(件)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10箱(件)以上30箱(件)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30箱(件)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A

 

 

 

 

B

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1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2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3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94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9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A

 

 

 

 

B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6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A

 

 

 

 

B

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97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98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依据总则

99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100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A

 

 

 

 

B

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且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A

 

 

 

 

B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20箱(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20箱(件)以上50箱(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50箱(件)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A

 

 

 

 

B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1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2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3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A

 

 

 

 

B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20箱(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20箱(件)以上50箱(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件)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A

 

 

 

 

B

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10日以内未予销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予销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20日以上未予销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A

 

 

 

 

B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有上述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有上述2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有上述3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备案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A

 

 

 

 

B

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内,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上5日以内,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上,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7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A

 

 

 

 

B

改建仓储设施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扩建仓储设施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新建仓储设施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8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A

 

 

 

 

B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09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0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总则

111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A

 

 

 

 

B

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3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2

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B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依据总则

113

石油天然气开采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A

 

 

 

 

B

按规定时限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或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但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规定时限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或未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但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或未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4

石油天然气开采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A

 

 

 

 

B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但资料不具备完整性或有效性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但未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未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5

石油天然气开采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B

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占比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占比10%以上2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占比2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6

石油天然气开采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承包单位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但未按规定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承包单位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但未按规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未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7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

 

 

 

 

B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18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3处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1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A

 

 

 

 

B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2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A

 

 

 

 

B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1种情形的: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2种情形的: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3种情形的: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1

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包括涉及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A

 

 

 

 

B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存在以下1种情形的: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存在以下2种情形的: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存在以下3种情形的: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A

 

 

 

 

B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有3人以下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有3-5人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有5人以上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A

 

 

 

 

B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1种情形的:未明确了责任人、未明确了岗位职责,未明确操作规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2种情形的:未明确了责任人、未明确了岗位职责,未明确操作规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3种情形的:未明确了责任人、未明确了岗位职责,未明确操作规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A

 

 

 

 

B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存在以下1种情形的: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存在以下2种情形的: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A

 

 

 

 

B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1种情形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2种情形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存在以下3种及以上情形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并将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人员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A

 

 

 

 

B

企业存在以下1种及以上情形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企业存在以下2种及以上情形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企业存在以下3种及以上情形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A

 

 

 

 

B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2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A

 

 

 

 

B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D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130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A

 

 

 

 

B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C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金额超过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总则

131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132

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当加强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不得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四)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A

 

 

 

 

B

研制开发单位存在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①将未经小试、中试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②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C

研制开发单位存在以下2种情形的:①将未经小试、中试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②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总则

 


(四)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9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行政命令

是否

公开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B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C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D

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B

超出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超出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以20个工作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超出规定期限30个工作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型露天采石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

相邻的采石场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5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爆破和开采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符合要求,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开采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6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7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开采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或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超过20米,分层数超过3个,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60米,或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未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或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8

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或未实行定时爆破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的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依据总则

9

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发现1处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发现2处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发现3处及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0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外4米以内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面3米以内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1

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2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者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或者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或者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第二十二条中一种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第二十二条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4

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或者废石场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或者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或者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三种情形中两种及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5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或者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存在1处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存在2处以上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6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或者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者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并且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7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未归档管理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在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8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为三等尾矿库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为二等尾矿库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为一等尾矿库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19

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没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0

危库、险库和病库未采取规定措施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病库未按限定时间整治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险库未立即停产、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并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危库未立即停产、抢险并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1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汛措施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1项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2项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3项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2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尾矿库重大险情或者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但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但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3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同意和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但未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4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闭库设计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闭库设计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D

既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又未进行闭库设计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5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并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B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但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或者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26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B

施工作业开始后,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施工作业开始后,1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施工作业开始后,30个工作日以上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7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安全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能力,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有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制止、拒绝执行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相抵触,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3.【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总监,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A

 

 

 

 

B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28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A

 

 

 

 

B

缺少1-2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C

缺少3-4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D

缺少5项及以上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29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A

 

 

 

 

B

未按规定标准提取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C

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30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A

 

 

 

 

B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已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但未批复同意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C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D

未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总则

31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B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总则

32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D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E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

 

 

 

 

B

承包单位强令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4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

 

 

 

 

B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少其中1项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少其中23项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少超过3项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E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5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未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A

 

 

 

 

B

按规定时限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或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但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按规定时限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或未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但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或未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A

 

 

 

 

B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但未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A

 

 

 

 

B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但资料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但未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未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8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

 

 

 

 

B

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一项进行分项发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二项以上进行分项发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39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A

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职;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B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0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B

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占比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占比10%以上2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占比2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1

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承包单位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但未按规定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承包单位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但未按规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未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2

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

 

 

 

 

B

未按规定时限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C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D

既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又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依据总则

43

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