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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污染者付费”原则,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保障我县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防治水污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
三、核心要点
1. 征收范围:县城、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2. 计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元/立方米,随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
3. 资金用途: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污泥处置及代征手续费支出,严禁截留挪用。
4. 法律责任:逾期不缴的,将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擅自减免、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国家规定追究责任。
成安县排水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2日
相关链接: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