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21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470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2025〕—59
公文种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安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成安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一致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推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由县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领域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指导、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县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级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牵头组织由县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对乡级政府事故调查挂牌督办,按照要求参与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编制县级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工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六)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职责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考核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属于化工企业生产的液体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实施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八)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有关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县级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乡(镇)、经开区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二)指导消防救援站结合执勤工作,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按职责对使用中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四)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六)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出版印刷发行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新闻出版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三)负责督促营业性放映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指导各乡(镇)、经开区做好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做好境内媒体记者有序采访报道。

第十条  县民族宗教局

(一)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等场所安全管理。

(二)指导民族纪念庆祝活动、大型宗教活动等活动举办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纳入民族宗教宣传范围,增强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管理股)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县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全县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总工会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乡(镇)、经开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

(三)指导各乡(镇)、经开区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职能安排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等投资计划。

(二)加强能源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力、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煤制燃料、生物质燃料、氢能等职责范围内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

(四)依法主管全县门站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全县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天然气应急储备罐容出租企业和代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以及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依职责配合做好涉及非“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七)组织落实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工作,牵头制定新能源汽车换(充)电站、充电桩和储能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八)配合省、市能源管理部门做好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设施安全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加工(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加工)行业安全监管,承担县级粮食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县级食盐物资储备的安全。

(十)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指导商贸服务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家政服务业、洗染业、美容美发业、沐浴业、家电维修业、农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加强住宿业、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餐饮场所、商超加强对自有配送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二)指导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开展安全管理,牵头组织各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依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拟定加油站和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有关规定对所有加油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由商务系统组织的会展、消费促进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城县商贸领域大型综合体内商贸经营主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县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在制定全县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划中,纳入安全生产内容,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县教体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落实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做好安全提示。

(二)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各类教育机构加强对教学楼、实验室、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活动场馆、图书馆等场所和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普及安全知识,组织逃生技能培训。

(四)对学校组织的重大校园活动、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监管。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制定中小学生夏(冬)令营、“小餐桌”等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属地乡镇负责具体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学生安全。

(六)负责指导学校加强自有校车安全管理,指导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有关学校健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级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体育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制定体育活动的地方政策法规;组织对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含公共体育馆等)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机构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体育训练或比赛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体育竞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体育总局公告中列明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体育部门组织的重要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其他部门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在体育部门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牵头制定野战基地、拓展训练等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县科工局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研项目建议,择优推荐纳入省、市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研发,引导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指导石化(不含炼油)、化工(含工业盐,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农药)、食品(食盐)、装备(汽车、通用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医药、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产业、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家电)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化工园区的认定评估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二)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活动。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城市道路危险品禁止通行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及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办涉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主办部门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七)负责无人机等低空飞行物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无人机商业演出审批、报备及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飞行案件。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协助维护救援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控制肇事嫌疑人。组织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及相关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九)负责本系统及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所属单位、公安监管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县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养老机构、县殡仪馆、县级骨灰堂、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乡(镇)骨灰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婚姻登记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

(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及检查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社区矫正场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县本级举办的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乡(镇)、经开区举办的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三)负责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依法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指导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工伤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安全权益和使用童工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统筹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类功能区,以及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符合安全距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督察,依法查处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的非法、违法建设项目。

(二)严格管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的土地使用管理。

(三)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相关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承担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平原区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等监测与预警工作。

(四)负责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国有林场、林区以及林木种子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及全县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对相关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以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

(二)协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对全县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放射源安全、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管,负责二类以下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备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拟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各乡(镇)、经开区加强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指导有关部门查处未获许可擅自施工等行为。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有关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等环节安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施工作业“小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职责强化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工作。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安全管理。

(八)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督促运营企业依法规范开展管廊运营和维护。

(九)负责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门站及以下的天然气中低压输送管道保护、维修工作。负责燃气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十)负责加氢站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供水、热力、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市容管理等方面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运行使用安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日常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及相关水域和水域内各类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竞技船艇除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市容市貌公共空间秩序(广告牌匾、门头牌匾、门面外立面装饰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

(一)负责本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审批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准入审核,落实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

(三)负责制定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按职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配合做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相关证件核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二)指导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以及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参与报废机动车政策制定工作,指导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络货运经营平台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两客一危”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定位系统,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四)参与拟定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城乡燃气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负责国省公路、指导县管高速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指导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推进国省道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等管理系统建设,完善与有关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开放道路及重点车辆监控等资源,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职责衔接好公路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八)统筹指导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保护工作。

(九)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货运站(场)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

(十一)负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监管,督促快递企业做好快递配送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十三)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水利局

(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强化水库、河道(湖泊)堤防、水闸、大中型灌区、引供水工程等部位以及河道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和水库调蓄、泄洪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内河非通航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渡口)及水域内各类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竞技船艇除外)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河道采砂活动及河道采砂后河道整治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种植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农药使用和服务监督管理,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和设施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休闲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依职责指导做好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农田、场院等场所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职责指导做好农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五)负责畜牧行业、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和畜禽屠宰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渔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对旅行社等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旅游行业标准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三)配合景区主管部门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管理办法加强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含密室逃脱)、营业性演出场所和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含消防、治安)

(六)负责文化系统直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公共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单位以及本部门牵头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基层文化活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发掘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有关安全检查、督查及监管执法工作。

(八)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易燃有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早教中心、月子中心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医疗美容、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工业和民用)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经开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负责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下属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乡(镇)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二)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积极配合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

(三)参与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地方安全技术标准,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四)负责牵头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外的高风险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小型游乐设施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负责监督检查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从事充装活动情况,依法查处未经许可非法充装、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

(六)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对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七)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依法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委托的、从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一)负责本级直属人防工程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其他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方面的建设质量。

(二)对全县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供销社

(一)负责本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一)负责企业自身通信设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产权范围内通信设施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组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演练,提升网络运行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气象局

(一)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组织制定相关防雷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以及相关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一)指导督导所属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机关办公场所(含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集中办公场所的机关车辆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融媒中心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库房、采访车辆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主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条  县供电公司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所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提高安全用电意识。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报告,并协助做好督促整改。

(五)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县有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统计分析、会商研判,制定防范措施。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作业现场、基层一线,查找短板漏洞和问题根源,从制度标准、教育培训、现场监管、工程措施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改进措施。

(二)安全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突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问题隐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三)帮扶指导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对所属企业开展专家帮扶指导。

(四)警示教育机制。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重大事故隐患警示教育会,播放警示教育片,通报典型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案例。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深刻反思、查找不足,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做到“不贰过”。

(五)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查实必奖、重奖快奖。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事故隐患报告内容、报告途径,落实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举报、报告事故隐患的积极性。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六)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七)责任落实机制。督促本行业领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将职责清单任务细化到岗位、人头,形成本部门安全生产履责清单,做到“一件事、全链条”,无缝衔接,推进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明确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责任,严防漏管失控。实行安全生产季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前向县安委会报告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重点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本行业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规定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经开区要参照本职责清单,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辖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本职责清单及未尽事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成安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