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疃镇专项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1.02 索 引 号 : 00062160-8-0404-2011-1000
发布机构: 李家疃镇 文      号:
主 题  词: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李家疃镇专项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发放或使用的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我镇专项资金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级专项资金拨付方专项资金公开公示主体有规定的,由规定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资金发放或使用主体负责,可为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各站办所及卫生院等。

第三条 上级专项资金拨付方专项资金公开公示内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以下内容执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的实质内容。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总额、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文件依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名单等。

第四条 上级专项资金博复方专项资金公开的形式及时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利用广播、电视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每天至少播出一次,连续播出不得少于7日;利用网络、新媒体等进行公示,网页保存不得少于7日并留存公示网页。为增强公示效果,尽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资金政策规定,上述公示方式可同时并用。

(二)对已确认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名单,在发放前7日开始进行公示;发放完毕后,要在7日内,对已发放资金的发放名单进行公示。

(三)对项目建设资金,要在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分别公示1次;工程完工后,在拨付项目资金前7日进行公示。每一项内容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 (一)财政所负责对公开公示主体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3、是否将应该公示的内容全部公示;

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财政所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将举报电话公开公示内容一并公布。

第六条 在监管工作中,财政所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内容进行拍照或记录,归档留存。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李家疃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