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疃镇党政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3.21 索 引 号 : 00062160-8-0103-2011-1001
发布机构: 李家疃镇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级机关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廉洁勤政,恪尽职守,积极工作,营造“领导当楷模、机关作表率、基层树形象”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河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综合管理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工作制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勤政廉政制度、服务接待制度等,共21章133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涉及全镇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村委会、各企业支部。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四条  学习是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干部职工自身素质的主要途径,学习的方式包括集中学习、自学、短期培训、以会代训、函授、带薪离岗读书等。

      第五条  为使学习经常化,每周星期一上午9:00在政府会议室集中学习(特殊情况除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本周带班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不另行通知)。各单位每周自行组织学习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学习。

      第六条  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以致用,把所学习理论用以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关心干部职工的成长,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积极支持并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接受岗位培训、函授,尤其是与岗位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的学习。县委、县政府推荐送培和短期培训的干部职工培训学习费用报销按当时文件通知精神报销。学历教育面授时间请假的视为出勤。学历进修费用自理。

      第八条  镇党委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人大、政府班子组成人员为成员,组长负责组织中心学习组学习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定期、集中学习。以上会议,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和组织调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且扣发学习日工资总额。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党委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举行1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重要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或以党委文件下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委员发言要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意见,以便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联席会议由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参加。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会议或书记办公会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执行,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书记办公会制度

      第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提出。

      第十九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出席,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书记办公会将根据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开扩大会议,扩大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对涉及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人事任免,书记办公会可先讨论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书记办公会不能代替党委会。

 

      镇长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镇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镇长召集并主持,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邀请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参会人员可扩大到机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镇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镇长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各位副镇长。

      第二十三条  镇长办公会议必须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议题所涉及的分管副镇长汇报情况和提出工作方案,每个与会成员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明确表态。镇长综合多数成员的意见后,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镇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负责政府工作事务的秘书承办,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形成的意见应编发会议纪要,由镇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镇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副镇长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向镇长反馈。

 

 

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会议由本周带班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每周星期一上午9:00在政府会议室召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参加,重点是组织学习和安排布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有会议必须严格签到手续,加强会议纪律,未经召集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本条所涉会议,是指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党委、人大、政府主持召开的各种会议,均不得缺席,若缺席,对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所有会议前,镇综合办公室要早作准备,精心组织,做好材料打印、文件分发、席位牌摆放、音响调试、开水供应、会议服务等工作,并作好会议记录。党委召集的会议由承办党委事务的秘书记录,人大召集的会议由人大主席指定记录人员,政府召集的会议由承办政府事务的秘书记录。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由承办党委事务和政府事务的秘书同时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按规定程序记录和整理,一般为: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内容或议程、会议的核心和主题、会议的成果及要求,会议之后的安排和部署。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简报、会议精神督查。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听从主持人的招呼和安排,认真听讲,勤于笔记,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更不能思想抛锚,偏听偏记,传达错误信息。

      第三十条  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参加的人员务必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必须请假。开会时必须关闭手机或把手机调到振动档上,确保会议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镇长办公会、人大主席团会议、班子联席会或者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会议,均不得泄漏会议内容,对暂时保密,又不负有宣传任务的,也要禁止向外扩散。对密级文件,要妥善处理,严格按发文单位规定的人员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违者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论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严禁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无论在哪个岗位,必须服从安排,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纪律严明,团结协作,办事不得推诿扯皮。对“热点”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和应付着办。

      第三十四条  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或自己权属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不得擅作主张,不及时报告或报告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和下午14:30—17:30为上班时间;上班5分钟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5分钟离岗者视为早退;1小时内不到岗者或者提前1小时离岗者视为旷工。

      第三十六条  星期六、星期日原则上实行双休(中心工作期间和特殊情况除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处理好日常事务,若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共同承担。双休日值班按正常上班时间作息,节假日值班视情况临时安排。

      第三十七条  穿着整洁,朴素大方,做到仪表端庄。男同志不准穿拖鞋、背心、半截裤上班,女同志不准披头散发、穿拖鞋和超短裙上班。

      第三十八条  注意言行举止,讲究卫生。接待群众热情,态度谦虚和蔼,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耐心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办事不刁难群众。注意个人卫生和语言、行为修养,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各室必须时刻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第三十九条  上班时间必须在办公室工作和学习。允许各办公室人员业务来往交流,但无故或未经允许不得远离工作岗位,不得搬弄是非,散布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得聚众聊天(包括上网聊天)、打扑克、下象棋、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违者按《公务员八条禁令》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紧急动员制。紧急动员是在本镇内发生的、单个或几个站所不能胜任处理,需要出动所有机关干部职工或全民出动才能制止的特情或重大事件所采取的措施。特情包括灾情(火灾、洪灾、旱灾、地震等)、疫情、敌情和社会稳定情况。紧急动员由镇人民政府发布,动员一经发出,在所辖范围内,不论职务、级别高低均要积极行动,服从调动,救灾物资、公私车辆由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顾及自身利益而怠误战机,影响救援行动。各单位行政领导是实施动员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严格作息制度,中午12:00—14:20、晚上12:00以后是休息时间,所有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均不得在大院内和宿舍内高声喧哗、猜拳行令、追逐打闹,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十二条  干部职工要深入村组,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工作中讲究方法,循循善诱,妥善地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以理服人,切忌简单粗暴、态度恶劣,要依法办事。

      第四十三条  严肃外出纪律,需外出办理公务者,一般干部职工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副科级领导需外出办理公务,除了与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报告外,须向镇党委书记报告;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外出按县上的有关要求执行。外出期间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保持与镇党政办公室的联系。凡外出不报告者按旷工处理,若出事,后果自负。严禁借外出学习、开会、下镇和出差为由,提前回家或推迟回单位,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勤登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记录由党政办秘书负责,每日一次,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情况,年末累总提交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年终考核依据。“考勤表”由镇党政办负责印制,主要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早退、出差、下镇、开会、外出学习、请假、旷工等方面。其他单位的考勤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当月的“考勤表”于下月星期一交镇党政办公室备案。镇纪检监察室将适时组织抽查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考勤与年终考核及奖惩挂钩。

      第四十五条  镇属机关各单位及镇党政办公室各有关职位助理员必须按时向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于每年的2月底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于6月25前上报,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上报,迟报或不报按无作为论处。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六条  节假日统一放假、收假。超过收假时间返回,经批准的视为事假,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春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按照党委政府的安排,给予一定的值班补助费,不予补休假期。

      第四十七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全年不得超过20天。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不完的不补;经批准超过假期的,视为事假,未经批准超过假期的,视为旷工。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领导安排工作不服从和不执行的,超假无特殊理由的,均属旷工。

      第四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领导审批交镇党政办登记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  严格请假报批手续,一般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提意见,按分口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镇人大主席、镇长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镇党委书记审批,超过此时限的按县上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村委会负责人外出超过2天的要口头和电话报告分管领导或者挂钩领导,在请假外出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工作。

      第五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工作人员请假不得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冲突。双休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公伤不能上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伤不能上班的,视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为鼓励干部职工学习提高,经组织批准同意参加学历进修和短期培训的外出学习者,凭学校通知向领导请假后,视为出勤。请假人假期满返回单位,要及时报告镇党政办公室销假。若请假离岗后,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及时告知单位领导,如通讯等原因一时无法告知的,要在返回单位的24小时内说明情况并进行补假,逾期不补假的按旷工论处。

      第五十四条  请假以请假条为准。请假条由镇党政办统一印制。请假条上请假事由、假期起止时间必须俱全,并有明确的审批意见。没有明确审批意见的请假条无效,假期视为旷工。

      第五十五条  干部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后,在离岗之前应将本职位在假期内可能会有的工作事务、如何办理以及假期间如何与本人联系等向相关人员及镇党政办公室作交待,便于相关工作事务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请假期满后,请假者必须按时返回单位正常上班,并及时到镇党政办公室销假。不按时返回单位上班和销假的,其假期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五十七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是指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将办事制度、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制度。它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遏制腐败,纠正权力运行中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五十八条  政务公开的单位,包括政府及政府机关各部门,镇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要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为准则。采取以板报专栏为主,新闻媒体和挂牌公示为辅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要配套设置“监督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

       第五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要以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工作中“难点”作为切入点和重点。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通过逐项梳理分析,确定本单位的公开内容:上级政策和本级的发展思路;人事任免及履职情况;单位权力运行情况及工作承诺;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上级拨款建设项目、规模效益、招投标承建及项目责任人;向群众收费依据,开支使用情况,医务、校务、税务、警务等收费和罚没的依据;计生指标分配;重大中心工作,年度财务预算,规划用地审批等。

      第六十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方便、长期、有效、规范,各单位每季度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但不能少,要备有每期公开的内容底样资料,作为年终党建目标和任务目标进行考核。各单位要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同时积极接受全镇人民群众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逐步修正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使“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

 

第七章   劳动卫生制度

 

      第六十一条  各办公室坚持做到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并随时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桌面整洁美观,墙面无蜘蛛网。

      第六十二条 镇政府工勤人员负责政府大院、干部职工生活区域(含厕所)以及政府办公大楼除室内以外的卫生(含厕所),镇党政办公室人员负责书记、镇长办公室的卫生。必须每天一扫。

      第六十三条  注意维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如:烟头、果霄等),不随地大小便,更不能向后檐沟倒残羹剩饭等垃圾,凡家属和子女住在政府大院的,要教育其共同遵守公共卫生秩序。

      第六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或遇卫生大检查,各办公室要开展卫生大扫除。

第八章   财务制度

      第六十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财务帐户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设置,严禁擅自设立帐户和公款私存。

      第六十六条  管理使用好各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党委、政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严格专用票据管理,严禁“坐支”现金行为。

      第六十七条  对于镇属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财政零户统管规定。严格支出关,对于5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1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需请示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条  不得贪污和挪用公款。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借款,须经镇长审批,但借公款不能超过3个月,否则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

      第六十九条  记帐凭证必须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发票核算,各种支出实行报帐制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镇长审批签字同意核销。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镇长直接审批,支出在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提交政府班子研究审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七十条  实行收入报告制度,财政所收到上级划拨的专款和各种经费及时向镇长报告,特别是收到防洪、救灾、优抚等专款须及时向镇长报告。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所有经费支出原则上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未经审核签字的单据,一律不予核销,否则,将由承办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出纳备用现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实行转帐支出。

      第七十二条  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确需采购的,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实行统一购买,登记领用。

      第七十三条  会计人员严禁违纪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实、帐表相符,出纳人员规范登记现金收支帐,且管好备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财务人员要定期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活动情况报表。

 

第九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七十四条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听取群众意见和批评,了解民情、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搞好信访工作,可以及时调整党群、政群、干群之间的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镇党政办公室和镇纪检监察室必须把信访工作抓好。

      第七十五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妥善处理。

      第七十六条  镇党政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在收到群众来信后,首先进行登记,根据信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然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承办单位及承办人,适时进行催办,办理结束后将办理情况告知来信人。

      第七十七条  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虚心听取意见,进行详细的登记。(属部门办理的要耐心介绍到有关部门去接谈处理),根据反映情况提出解决的方案进行办理(或转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处理),在规定时期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来访者。

      第七十八条  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一些重大问题,立为信访案件,经领导批示后交由镇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镇党政办公室人员要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档案管理业务。

      第八十条  镇党政办公室平时应注意搞好档案的收集工作,收集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办理完毕、立卷归档的文件,保证档案的齐全和完整。

     第八十一条  每年年底,办公室应对本年度档案进行整理,将归档材料按照单位(部门)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类别,分类进行立卷、编号、编写文件目录、装合入柜,所有文件归档工作必须于次年2月底以前完成。

      第八十二条  对归档整理中清理出来的不需再保存的文件、材料要造册登记,填报《文件销毁清册》,《文件销毁清册》分别送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销毁,销毁时要有人进行监销并签字认可。

      第八十三条  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办公室对借出档案要进行跟踪和催还,保证档案的完整。特别要采取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八十四条  在制发文件过程中,属秘密文件的必须首页上端明显位置标注秘密等级和发放范围。

      第八十五条  做好文件印制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对文件清样、废件要及时销毁,不得随意堆放或任其散失。

      第八十六条  做好文件管理工作,建立文件借阅登记制度,对借阅时间较长的文件要进行催还,外出需携带文件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确保文件的安全。凡属需要清退的涉密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退,并把清退文件收据粘贴于当年收文登记簿存档。凡属因保管不善造成文件丢失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各种会议的保密工作,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作出的决定不得泄密。

      第八十八条  对计算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重要数据、文件应进行备份,在互联网上传输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

 

第十二章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做好电话记录。记录要求文字简洁、意思清楚,事实准确,并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重要电话记录要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时间紧迫无法送阅时,必须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和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并在处理情况栏内注明处理时间和处理过程。

      第九十条  严格印章管理,镇党委、政府公章分别由承办党委事务和政府事务的秘书管理,其余各有关公章由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各种文件、材料和证件,需要加盖镇党委、政府公章的,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需要加盖书记、镇长印章的,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

      第九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用电及电话管理,下班时必须关掉电脑、热水器、日光灯等电源,严格电话管理,干部职工工作业务可以使用,私事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十二条  办公室的微机由打字员具体管理,随时保持微机室的清洁卫生,其他人员没有征得办公室主任或者秘书同意,不得操作微机。各有关单位需要打印复印材料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能打印复印。

      第九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好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的审阅修改、校对及有关材料的撰写等;秘书负责文字材料及有关信息的撰写校对、文件的登记传阅、办理有关会务等;党群口综合材料由分管党群口事务的领导审定上报,政府口综合材料由分管政府口事务的领导审定上报,其他分管领导负责本口业务材料的审定上报,重要材料由主要领导审定上报;其余各职位人员完成好本职位各项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十四条  党委宣传员负责搞好政府大院黑板报、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及有关信息的上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定期更新黑板报内容(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三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党委、政府机关车辆由驾驶员负责日常车辆管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用车。车辆需到修理厂修理和更换配件,要报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购买零配件要履行审批验收手续。

      第九十六条  严禁将车辆转给无驾照人员驾驶。专职驾驶员外出学习、休假期间,政府需用车时,由党委书记或镇长选择借用站所驾驶员驾驶。

      第九十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或出“人情车”,若部门用车办公事,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

      第九十八条  党委、政府机关车辆主要保证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和特情用车。其他情况用车由书记或镇镇长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章   后勤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做到文明服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尽量做到饭菜适合大多数人的口味。

      第一百条  炊事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上班时间,严禁在食堂饮酒和闲谈。

      第一百零一条  做好食堂安全工作,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严禁供应霉烂变质食品。

      第一百零二条  严格就餐时间,保证食堂正常运转,上午开饭时间为11:30,下午开饭时间为17:30,不得无故提前和推迟开饭时间(双休日、放假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食堂由专人负责就餐人员伙食登记,就餐登记表于次月3日前进行结算,结算结束后由食堂采购员将个人伙食帐目进行公布并催收伙食费,对连续两个月未交伙食费的进行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  食堂物资的采购由专人负责,并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必须登记好每天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含当日总支出金额),于次月3日前累总,将本月伙食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公布,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章  公共财产、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都要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使用的公共财产(含宿舍和办公室),工作调动时要移交给办公室,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机关涉水方面的事务由镇办公室负责管理,对损坏的龙头等部件要及时更换,保证政府卫生间管道畅通,管理洗澡室的工作人员发现龙头、接头等损坏,要及时报告,打扫卫生的工勤人员发现卫生间龙头等损坏或管道堵塞要及时报告,若需购买配件,办公室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涉电方面的事务由办公室协调管理,发现灯泡或线路等损坏要及时更换,全体干部职工都要确保安全用电,若因不按安全规定用电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遵纪守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同坏人坏事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一百零八条  提高警惕,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盗、防火、防爆),上下班前后要认真检查各自宿舍及办公室门窗是否关严闩好;妥善管好公私财产,谨防被盗丢失。

      第一百零九条  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查问,并向领导报告;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要一切行动听指挥,若因不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义务联防队要加强夜间巡逻,并做好相关记录。要上街维护街面交通秩序,保障街道畅通。

第十七章   值班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行领导带班负责制。值班人员负责处理本周日常事务,带班领导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双休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负责接听好电话,做好接待和群众来访,做到来事即办,不推拖、不积压。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根据领导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违者按旷工论处。特殊时期(如汛期、防火期),夜间要将办公室的固定电话转移在手机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00,上周带班领导要将考勤表、近期特别应该注意的事项等移交给本周带班领导,便于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章  勤政廉政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兢兢业业,廉洁奉公。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干部职工办事要认真负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杜绝利用工作之便,对前来办事者进行“吃、拿、卡、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贪污贿赂行为,不得接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吃请和礼品、礼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第十九章  服务接待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认真做好来往人员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周到,向来人问声好,给客人让个座,给客人沏杯茶。

      第一百二十条  坚决执行党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度》,做到周到细致,不推诿,不回避。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又要注意把握接待原则,更要注意大方,突出特色。坚决杜绝不必要的吃请,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来访人员故意刁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待工作实行分口接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来,报告镇党委、政府副职参与接待汇报,就餐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和对口单位人员陪餐;县五套班子领导和县级部门主要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相应的班子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单位人员陪餐。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数,节约开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进歌舞厅、茶室及其它娱乐场所。因公确需进歌舞厅、茶室及其它娱乐场所,必须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待。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外出办事需接待上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需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实行接待实名制,接待必须注明接待人员、陪同人员、结帐人实名和人数。

 

第二十章   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考核要求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中,年度内病假累计达60—120天(不含120天)或者事假累计达10—20天(不含20天)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病假累计达120—180天(不含180天)或者事假达20—30天(不含30天)者,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凡年度内出现旷工行为年终考核均不能评定为“优秀”;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评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年终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或者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和违反纪律,工作不负责,又屡教不改者,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除名。

      第一百三十条  旷工一次扣奖金100元,十个事假折合一个旷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镇属各单位要积极编撰信息,组织稿件,认真完成信息工作任务,凡是获得上级奖励的信息、专题报道等文章,原则采用单位奖多少,政府奖多少。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严肃、客观、公正地执行好本制度,特成立李家疃镇党政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人大主席、镇长、镇纪委书记担任;组员由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员、秘书组成,执行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工作,每月的第一次干部职工会公布上月的考勤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3年6月26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