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社局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 2018.03.15 索 引 号 : 00062146-4-0405-2011-1001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主 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有效地处置在成安县辖区内发生群体性、突发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治安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成安县辖区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指因以下原因而引起的个人或群体性过激行为,造成上路拦阻汽车、火车、罢工、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动和活动:

 

1、企业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因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待遇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五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因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下岗失业人员因再就业政策未落实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4、用人单位因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非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违法劳务派遣、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5、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工伤事故而伤亡,得不到医疗和经济补偿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6、其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造成人事劳动纠纷,引发职工群体性突发性的事件,以及其他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而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作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快速反应,冷静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具体处置原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对突发事件负总责,各副组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应事件的直接处置和现场指挥协调工作,分管的副组长外出时由组长指定其他领导负责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接报员由局信访办和劳动监察大队担任,具体负责人社系统应急处置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事件规模不论何级,领导小组随时进行指导和协调,如事件涉及到局内部有关股室业务,应急预备队的应急处置人员要同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投入处置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应熟知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类标准,不断提高敏锐性和分析判断能力。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按以下要求对事件进行初步研判: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进行初步判断,并提供判断依据;对该信息本身是否比较敏感,是否发生在敏感地区,是否发生在敏感时间,是否有可能演变升级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并提供判断依据;初步确定报告的领导范围。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工作。由局信访办负责,其他科室配合。信息接报员应加大情报信息的收集、筛选、分析力度和深度,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二)预警行动。根据制定应急计划,定期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协调运行机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需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蔓延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1、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一次参与人数达100人以上;

 

2、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而冲击、围攻县级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阻断街道、公路,造成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重点建设工程施工以及24小时以上罢工停工事件;

 

5、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7、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到市、赴省、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已出现跨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4、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到市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已出现跨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一定的危害和损失的群体性事件;

 

4、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到县政府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其他一般群体性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Ⅰ级到Ⅲ级响应工作程序 。事件发生后,人社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定是否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预案,协助并指导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还要把处置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要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现场指挥进行处置。

 

2、Ⅳ级响应工作程序 。事件发生后,人社局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并指导局属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将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响应程序责任分工:

 

局办公室: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经费、通信和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仲裁股(信访办):负责因拖欠工资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调解工资纠纷,及时解决雇主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关系股、工调股和工资股:参与因劳动工资、工资福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就业局:负责涉及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及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等级证书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社保、医保、农保中心:负责涉及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问题,以及涉及养老保险、农保政策及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及待遇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劳动仲裁股:负责对人事劳动争议、人事劳动纠纷等问题进行仲裁;负责因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干部股、人事计划股和职称股:负责对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军转干部的招录、分配、待遇等,负责因人事、人才、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快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人社局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准确: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续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要逐步完善。

 

2、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报告形式。

 

3、报告内容。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二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三是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四是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五是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六是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时限要求。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人社局接报后要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人社局接报后要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人社局要在要在接报后一个半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生一般性群体性事件(Ⅳ级),人社局接报后要在接报后两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通报

 

接到有关部门反映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一小时)向同级公安部门、工会或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二小时)向同级公安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要在接报后(最迟不超过二小时)向同级公安部门、工会或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通报有关情况。

 

(四)处置措施

 

1、稳定情绪,控制事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具体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一是要关注到现场参与事件群众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病、残、孕人员,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二是发现事件的起因、主要人物、矛盾的焦点、涉及的单位等基本信息。三是掌握第一手材料(证据),为领导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政策,灵活工作方法,注意语言态度,做到不温不火,通过说服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五是留心外来的别有用心的人物介入事件。

 

2、研究措施,提出意见: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同志通过与群众代表谈话,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与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会或企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须到现场调查处理的,由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领导带队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带队赴现场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上级县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

 

3、具体处置:在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程序,提出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事件,由人社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所在乡镇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对到党政机关驻地上访聚集的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事件涉及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所在乡镇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对堵塞公路或强占要害部门的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相互交换情况,立即了解事件发生的起因、过程、涉及的单位及主要人物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祥,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要告知群众负责处理事件的承办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限期答复上访群众。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并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事件,应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同时,利用执法记录仪、手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现场发生的真实情况,留存证据,为下一步依法处置提供依据。对群体性进京、赴省或到市上访的事件,无论是准备进京赴省或到市上访还是在途中,接到报告后通知所在乡镇和主管部门,要配合现场的有关部门,及时对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根据工作职责,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4、督办: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

 

遵照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示,要及时掌握并报告群体性事件个案的事态发展情况。对于应当解决的问题,应督促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六、善后处置

 

(一)恢复秩序。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

 

(二)处置报告。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应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三)新闻发布。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评估。群体性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奖惩。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局党组进行表扬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对不贯彻执行市、县两级部门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以及做出错误决策的,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局党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下属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通讯设备完好。

 

(二)经费和工作手段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必需的车辆及通讯器材。(局办公室和局财务室负责落实)

 

(三)人员保障。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局办公室、干部股、人事计划股、工调股、职称股、工资股、劳动关系股、仲裁股(信访办、仲裁院)、劳动就业局、医保中心、社保中心、农保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各科股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所承担工作中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事件具体情况和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宣传培训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培训和有关技能知识培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