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2026.09.24 | 索 引 号 : | 40304122-9-0402-2020-1075 |
| 发布机构: | 县 社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为进一步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推动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监管监督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要求,通过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监督,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制度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条件的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公开交易,实现“查、改、治”一体推进,监管与监督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实现农村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监管监督内容
根据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3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供销〔2022〕51号),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户住房租赁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冀供销〔2025〕1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4号)《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政办规〔2020〕45号)等相关文件。
三、充分认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既可以预防农村基层腐败的发生,又能提高村集体的收入,使农村社会治理更加科学有效,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领导力。从而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健康发展。
四、进场交易的范围和程序
(一)交易范围。对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四荒”使用权、集体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设备、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供销社社有资产、农户住房租赁等交易品种规则(细则)和交易程序,加强监管监督,着力查纠违规交易、私下交易等行为。对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4号)、《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政办规〔2020〕45号),强化“两必须一鼓励”(即: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市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市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集体林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农村“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农村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不含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权、新技术等。
8、农村生物资产。即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9、水权。即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
10、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型或大批设备购置、安装项目等。
11、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即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
12、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13、供销社社有资产。即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其他依法认定的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出资企业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按照供销合作社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开交易。
14、农户住房租赁交易。即农户依法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农户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交易程序。按照《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是否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是否在交易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核;是否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出让方提出出让申请、农交中心受理审核、公开发布信息、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组织交易、公布成交情况等程序,在农交中心进场交易。
(三)风险点位。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违规处置和交易集体资产,未经民主程序决策擅自发包、出租、售卖,超期发包、低价发包,虚假招投标、围标串标,以及违规占地、未批先建,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从事营利活动,以集体名义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担保贷款等问题。严肃查处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暗箱操作等行为。
五、保障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县纪委、监委总体统筹强化指导,乡镇纪委具体负责,充分运用协作片区机制,联合供销社、农业农村局,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乡镇纪委要着力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深挖彻查问题线索,严惩违纪违法行为,监督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二)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围绕经济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控、财务会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重点环节,细化自查自纠小切口,以点带面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排查。要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照问题紧盯整改,动态管理、对账销号,督促整改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三)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情况,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为切口,对不少于辖区20%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作为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
(四)建立机动巡察机制。县委巡察办根据年度清产核资情况,筛选出部分集体资产资源多、资金项目多、未进场交易项目多、信访反映多的重点乡镇,由县巡察办综合研判后适时开展机动巡察,深挖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边巡边查、严惩严处,充分彰显巡察利剑作用。
(五)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农业农村局、供销社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注重挖掘涉及农村集体“三资”方面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单独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置。对于向县纪委、监委移交的问题线索,严控知悉范围,严格保密工作,严防跑风漏气。
(六)建立快查快结机制。县纪委、监委全力做好线索处置工作,对于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分析研判、分办交办,明确查办主体,强力推进案件查办。对事实清楚、指向明确的快查快结,特别是涉及村级“一把手”的,优先处置。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采取领导包案、提级办理等方式,尽快查清查透。
(七)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共享监管监督经验做法、警示教育材料等资源。农业农村局、供销社向县纪委、监委移交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易发多发问题的薄弱点等有关情况。县纪委、监委根据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局、供销社反馈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理情况,通报监督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规行为。
(八)建立警示教育机制。加强乡(镇)村两级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引导其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选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并视情在乡(镇)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形成有力震慑。
(九)建立系统治理机制。针对监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办的案件,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定期会商研判、归类分析,注重从涉及人员、领域、环节等方面梳理出易发多发的共性、典型问题,推动相关单位深入剖析背后的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健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堵塞工作漏洞实现系统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