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事业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5.21 索 引 号 : MB1743105K-0605-2019-1005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事业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信息公示

 

一、 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县城规划区,住宅:50元/平方米, 非住宅: 4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20元/平方米。

三、收费主体: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四、计费单位:/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号)

六、收费范围:凡在我县城市(指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七、收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八、征收方式:审批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单位通过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台转账至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户。

九、减免规定: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 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 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 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 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 50%;

5.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3)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提供便利,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优惠: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成安县行政审批局0310-7260802;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0310-7289122

 

 

 

 

 

 

一、 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防空等级6B级以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 1000元/平方米。

三、执收单位: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征收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安县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六、收费范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

七、收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八、征收方式:使用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或到所属税务部门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九、减免规定: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依据国办发[2013]103号、冀教发[2020]14号文,河北省全省所有校舍安全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全额免收。

(六)依据国发〔2013〕35号、国发〔2013〕40号、财税[2014]77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政策。

十、监督举报电话:成安县行政审批局0310-7260802;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0310-728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