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4.11 索 引 号 : 00062104-2-1703-2023-1003
发布机构: 民 政 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民政、扶贫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

成安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参照《邯郸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成安县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民政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局办公室将执法信息公示纳入政务公开范畴统筹推进审查并督促指导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各相关室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做好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工作,办公室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民政局与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互通机制,及时推送民政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载体为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基本信息包括:

(一)执法主体。明确民政局相关职能室的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和时限要求等。

(三)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的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类别、事项、依据、对象、方式、承办室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明确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基本信息内容,由相关职能室负责提供,局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后按要求样式及时公开。

第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期限,由局办公室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九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室按程序报请局长批准后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一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二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室在规定的公示载体上予以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室在规定的公示载体上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室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事项职能室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六条  相关承办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务会集体研究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相关承办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相关承办处室在每年7月1日和1月15日前要将上半年和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25日前向司法局、市民政局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相关室指定一名负责人将相关行政执法资料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相关承办室负责提供,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审核,涉及重大事项需报请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民政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局办公室同相关承办室负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相关室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收集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注意分析研判。

第二十四条  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按照《成安县民政局舆情应对工作细则》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二)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三)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