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3.27 索 引 号 : 00062112-2-0404-2011-1024
发布机构: 统 计 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安县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