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2.02 索 引 号 : 67032295-7-1702-2022-1009
发布机构: 宗 教 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民族、宗教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民宗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县民族事务宗教局 16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17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18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19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20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21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