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成安县祥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10.17 索 引 号 : MB1743105K-1703-2020-1088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局 文      号: 成审批环评【2023】002号
主 题  词: 工业、交通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审批环评【2023】002号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成安县祥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县祥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位于邯郸市成安县辛集村东南700m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49′34.668″,北纬36°24′56.34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万元,占总投资的1.95%。项目总占地约80亩,建设标准化鸡舍,利用现代养殖技术培育养殖无抗蛋鸡约25万只,年产约1200万斤无抗鸡蛋,可满足我县26万人使用,含现有项目规模。

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冀政办发[2015]7号)中的限制、淘汰类项目;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文号:成审批投资备字【202332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结合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意见和其它有关方面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和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气:项目燃气锅炉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气,污染因子为颗粒物、SO2NOX,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由19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饲料加工在投料、破碎、粉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污染因子为颗粒物,在产污节点上方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引风机进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标准;项目恶臭主要来自于鸡粪产生的NH3H2S等恶臭有害气体,以无组织形式外排,采用优质饲料饲养、鸡舍自动清粪系统及时清粪、鸡舍设置通风系统,定期喷洒除臭剂,降低恶臭气体的产生和排放厂界NH3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11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排放标准限值;食堂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废气;在灶头上方安装集气罩,经收集进入1台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外排,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饮食业单位标准限值要求。

2、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鸡舍每次清洗后废水排入污水池随即清运至有机肥厂,综合利用,不外排;锅炉废水用于厂区地面冲洗降尘,不外排,故不会对区域地表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鸡舍自动清粪机、饲料加工设备等产生的噪声,通过噪声源设置在厂房内,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隔声措施,通过距离衰减,减小其对厂外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鸡粪、破碎鸡蛋、病死鸡、防疫垃圾、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鸡粪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将鸡粪及时、单独清出,实现日产日清,全部清运至有机肥厂,进行综合利用;破碎鸡蛋暂存至专用桶,每天清运外售;病死鸡尸体即有即清,采用密闭防渗漏包装容器收集,暂存于每栋鸡舍的操作间内,由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处理综合利用;防疫垃圾存放于医疗废物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饲料加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运往附近村镇统一处理。

5、认真落实报告书中的各项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涉及消防、安全生产问题,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四、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 0.020t/aNOx 0.102t/aCOD 0t/a氨氮 0t/a,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SO2 0.020t/aNOx 0.102t/aCOD 0t/a、氨氮 0t/a。工程实施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必须控制在经过批准的总量指标以内。在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不得投入生产。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行的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如果涉及辐射设施的,应按照辐射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发生实际产污行为前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并及时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八、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我局报告。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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