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7.08 | 索 引 号 : | 78571247-X-0103-2011-1006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成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个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办法;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指导城市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全县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全县县城建设(县城建设攻坚行动)、城镇生态建设及绿化、公园绿地、城镇公厕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设行业信息化;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九)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十)研究拟订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公用事业行业的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五包责任制”的落实。
(十一)负责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公用事业等中小型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参与编制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全县环卫经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标准负责对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费用的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县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督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的城市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相关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管理;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负责组织雨、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参与城市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公益园林及道路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社会绿化管理,对门前、园林小区、单位附属绿地等绿化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监督绿化设计、施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及管理;参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牵头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对停车场收费进行专项清理,负责道路红线以外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全县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和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等市容市貌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牵头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洗车场和夜景亮化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行政处罚权。具体行使全县范围内: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热、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夜景亮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上述范围内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方面跨区域执法、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查处或督办。
(十四)负责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三清一管”工作和卫生责任单位的达标管理和检查验收;负责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全县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权的申报工作。参与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市和县有关保障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负责加强对房产市场信息监测和运行分析。
(十七)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房产交易登记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入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十九)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县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城(基地)建设,负责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二十)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防空计划方案。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制定。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推进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人防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承担县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建管综合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对处联络和政务接待;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文印、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局会议组织与协调,起草局重要文件,综合协调全局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信访稳定工作。指导和管理档案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贯彻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办法,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组织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进出县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统计报表,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落实房地产开发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地产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研究制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推进全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拟订城区建设相关制度;研究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协调编制城市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计划,协调制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有关办法,编制城市维护费使用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设年度统计;负责谋划、编制县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城市照明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研究制定村镇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负责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村镇建设补助经费计划的编制并督导落实;指导村镇建设资金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负责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承办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承担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指导落实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标准的应用;监督管理全县勘察设计行业各类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监督指导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的落实;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贯彻落实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和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认定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推广装配式建筑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各类人员培训;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行业管理。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贯彻落实建筑生态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全县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房管股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房产政策调研、咨询工作;负责房产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及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房产行政复议和涉法应诉案件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制度、配套办法并贯彻实施;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
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调控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产交易市场信息的动态监测和运行分析。负责研究拟订全县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并宣传贯彻;负责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工作。
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保障住房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住宅产业化方面的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实施;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三)综合执法股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的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审查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负责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全县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安全运行、文明施工和优质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预决算工作;参与公共交通的场站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牵头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参与城市防汛、防震抗震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征迁和补偿,协调征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征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征迁工程预决算审查。
负责全县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监督检查行业安全运行和优质服务工作;承担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责任;负责燃气加气站规划、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污水处理运行和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全县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拟订市容市貌的专项规划、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市容管理的标准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督导“五包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全县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和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等市容市貌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牵头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洗车场和夜景亮化的监督管理。
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环境卫生的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及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环卫机械设备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热的管理工作。拟定供热行业的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供热行业管理的标准及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热行业的设计、建设及维护工作,监督检查行业安全运行和优质服务工作;承担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责任;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提出行业产品价格、服务收费的调整建议。
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负责城市运行监测平台相关数据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综合协调;负责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任务分配、协调及督办;负责县城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督导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拟定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并进行督导、协调、落实。
(四)人防股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战时负责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进行抢险抢修。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负责防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战时负责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平战转换,负责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袭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防空计划方案,负责县人防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和考核。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和遂行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全县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指挥动员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信息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负责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警报发放空情、灾情警报相关工作,负责战备信息执法监督检查。战时负责人民防空行动组织指挥保障任务。组织指挥群众防空组织集结,做好遂行任务准备。组织开展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人民防空行动信息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成安县新兴西路73号
办公电话:7281308
办公时间: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负责人:靳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