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11.07 | 索 引 号 : | 68824038-6-1702-2011-1048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应急管〔2022〕67 号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的通知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局编制了成安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执法标准。《包容免罚清单》共列出成安县应急管理领域首违免罚和轻微不罚事项共11项,各科室要认真学习掌握具体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等用词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合理判定。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科室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免罚事项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复查验收。整改限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案件终结。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要求及时纠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项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法,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健全完善免罚制度。各科室要依照分级分类执法范围建立首违免罚案件信息台账,为后续执法判定提供准确信息。各科室要,制定本区辖区的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及台账,并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反馈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赵雄
联系电话:0310-7289036
附件:《成安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成安县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 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3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4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5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7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3.未造成危害后果。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1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内容。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 3.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