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秸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2 索 引 号 : 00062160-8-0404-2011-1006
发布机构: 李家疃镇 文      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安县公安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秸秆的

通  知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安全,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成安县全年全域禁止燃放、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

二、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成安县全年全域不得燃放、生产和销售各类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成安县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禁止露天焚烧的管理和处罚

各乡(镇)、工业区要加强辖区内的防范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人员。对有露天焚烧行为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者及不听劝阻、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殴打、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凡违反通知要求造成露天焚烧火情和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认真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燃放、不销售烟花爆竹和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