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4.07 索 引 号 : 40304128-8-1701-2020-1011
发布机构: 交通局 文      号:
主 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成安县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153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公路质量监督 县交运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九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154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 公路安全监督 县交运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四十五条)
         
155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对具备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范围的省际、市际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资质、是否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经营资质条件;2.运输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6.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7.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经营资质条件;2. 维修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经营资质条件;2. 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三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经营资质条件;2.运输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7.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资格、经营行为
156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制度、档案管理、维护修理等行为是否合法;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3、是否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4、是否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157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等3部委令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157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货运源头企业监管 县交运局 企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158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个人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乱收费、宰客、甩客等);2、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59 对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巡游出租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个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全文)。 随机抽查 1、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3、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交运局 企业、个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全文)。 随机抽查 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2、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3、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4、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60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共汽车经营 县交运局 企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5号)(全文)。
随机抽查 1.城市公交企业线路设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和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其实施单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检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3.城市公交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