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2.03 索引号: 01288487-1-1701-2011-1000
发布机构: 交警队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交警大队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安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安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应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大队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成安交警大队执法公示应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需公开内容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四条  事中公示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在大队设立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五条  事后公开内容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成安交警大队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七条  成安交警大队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九条  成安交警大队的公示公开程序包括事前公开程序和事后公开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成安交警大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成安交警大队事后公开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成安交警大队应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成安大队自发布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后应以执法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为契机,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大力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应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