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2015.08.18 索引号: 00062146-4-0103-2011-1001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主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研究制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和法规草案,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协调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电、保密、公文审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家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及车辆调配;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执法人员的证件申报、人员管理及考核监督;负责市局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全局岗位责任制目标、任务的拟定、运行、督办和考核工作。 办公室
7256028-8099
 
2 研究制订人事改革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负责拟定人事和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工资增长宏观规划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县直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计划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计划工作;审核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负责全县人事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审核;监督检查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人事计划股
7256028-8018
 
3 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制订和完善全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各单项法规的实施办法 拟订全县国家公务员、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录(聘)用、交流、回避和人才流动政策,管理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工作; 干部股
7256028-8018
 
4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考试、聘任、继续教育;协同有关部门选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职工作。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委托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和考核办法;负责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研究拟定非国有单位、农村乡土人才专业技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并负责培养和管理工作;承办跨世纪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组织实施从非国有单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专家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报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职工作。 职称股
7256028-8056
 
5 制订全县人才流动政策,培育指导人才市场;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 负责县直机关公务员交流和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负责全县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 干部股
7256028-8018
 
6 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聘)用、调配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 负责国家公务员学历教育,组织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评定工作。 干部股
7256028-8018
 
7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研究完善全县机关事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拟定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全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办理全县各类人员的调资升级;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新招、转工人员的工资定级和调动人员的定套工资;负责企业工资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审批,加强企业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负责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 工资股
7256028-8066
 
8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 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离退休金发放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待遇测算工作,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人员所享受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补助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工伤认定事项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社保中心
7256028-8003
 
负责对全县财政拨款、垂直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负责为参保单位办理登记、医保基金基数稽核、申报缴费、基金分配;负责参保人员住院登记、受理审核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与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保中心
7256028-8033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政策完善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信息库、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汇集、征缴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等工作;负责做好各类表、单、证、卡、册的印制、登记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工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 农保中心
7256028-8001
 
9 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决定任免人员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综合管理政府一般干部的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县政府和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负责有关奖惩与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拟定全县国家公务员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工龄认定、职位分类、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申诉控告等工作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综合管理政策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协调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活动。 干部股
7256028-8018
 
10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培训工作。 拟订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转家属安置工作的政策、计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置军队转业军官的随迁随调家属;负责军队转业军官的培训。 干部股
7256028-8018
 
11 统筹管理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完善各类用工政策,协调安置失业人员,加强劳动力市管理和组织劳动者合理流动,做好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 负责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承担市委市政府对县委县政府再就业考核指标。负责对全县阳光工程培训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监管和审查;负责对城乡劳动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劳务输出;负责对全县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管,对社会上取得合法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进行审查和呈报;负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对全县企业调查、摸底、培训、派遣工作;负责对工业区企业新招用工进行备案;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学校的审查和呈报。 就业局
7256028-7078
 
12 贯彻实施《劳动法》,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政策法规行为的监察。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贯彻执行法规;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照法律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办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 监察大队
7256028-8002
 
13 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信访及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协调指导县劳动仲裁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行为的监察,指导县劳动监察工作和县劳动监察大队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基层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负责劳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处理工作。参与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仲裁
7256028-8005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职工调配、统计、报表和职工合同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证、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备案工作;拟定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企业信用等级、劳动和谐创建和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地方劳动标准;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政策等。 劳动关系股
7256028-8016
 
负责企业职工调配;落实特殊工时审批;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犯处理材料审理呈报;负责退休审批工作。 工调股
7256028-8036
 
14 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分类、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全县岗前、转岗、在职培训;负责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定 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分类、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全县岗前、转岗、在职培训;负责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定。 就业局
7256028-7078
 
15 管理全县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分布劳动统计信息;负责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管理全县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分布劳动统计信息。 就业局
7256028-7078
 
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干部股
7256028-8018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人社局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 〔1999〕60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14年,省人社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部分设区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开展的第三方审包含了对社保基金存款收益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通过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对夯实缴费基数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地税局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
2 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 人社局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协助市残联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每年定期举办大型招聘会,促进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残联 开展持证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
3 职业病防治 卫生局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部门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2万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政府办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局)
人社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环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 民政局 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民政局负责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
人社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财政局 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1 各类就业服务活动 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333就业服务月等人力资源交流活动,主要内容为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全年 就业局
7256028-8078
2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加大对乡镇的政策指导及咨询服务力度,通过下乡政策咨询和宣讲、开展政策培训,为基层群众送服务下乡;根据社保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进行宣传报道;根据政策出台情况,及时编印发放政策汇编、宣传小册子和三折页等。 全年 社保中心
7256028-8003

农保中心
7256028-8001

医保中心
7256028-8033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二)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四) 人力资源机构监管
(五) 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
服务监管
(六)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七)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八) 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九) 规范案件查处
(十)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期培训班不少于3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必要时,抽取 1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抽取 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3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
现场督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
(三)年度考核
在年度考核中,由就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 60 分-90 分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成安县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就业局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 3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 2 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次以上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人社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2、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成安县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执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其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单位不低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前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和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 200 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用人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其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低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 3 月 1 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7、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月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
2、专项检查:每年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 2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
3、每年一次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社部门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
(三)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服务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未取得或者伪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6)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7)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9)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0)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
(五)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监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成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邯郸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等。
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
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三)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抽查面不少于 30%。
2、不定期检查。根据公众日常投诉、举报、药店日常监控情况随时进行。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障中心进行。
(二)不定期检查。由人社、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
(三)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汇总检查情况;
(六)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两定单位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
(七)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8、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9、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10、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1、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股人员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 50%
(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 2 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 1 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
(四)投诉举报:在社保大厅设立意见箱,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8565682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 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
(二)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四)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人员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
(六)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人员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
(七)处理检查报告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八)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督查报告,作如下处理:
(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主送单位;
2、检查情况;
3、评价和整改意见;
4、发文机关和日期。
(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2、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3、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4、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5、发文机关和日期。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主送单位;
2、检查情况;
3、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4、处理建议;
5、发文机关和日期。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 10 家单位或个人;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100 家单位或个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
(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
)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
(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征缴稽核
1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2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支付稽核
1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两定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是否存在《成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指标
1、内部稽核:每月对上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 20%;
2、外部专项稽核: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3、外部全面稽核: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稽核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接受群众对参保单位、个人、两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二)相关科室或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社会保险违规事件;
(三)稽核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监控、按计划进行实地日常稽核(明查暗访)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四)其他合法途径获取可疑违规信息。
从以上途径获取的稽核信息,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并将《登记单》及相关材料交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登记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稽核人员向投诉、举报人、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后,进行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稽核部门应先对稽核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分析,明确稽核的对象,确定稽核的途径与方式。
(二)稽核部门通过书面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通过实地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
(三)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持相关检查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稽核调查。
(四)稽核人员向被稽核对象调查取证或约谈相关人员时,应说明身份,主动出示检查执法证件。稽核人员有权进行问询、查询、录音、录像以及复制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开展实地调查的,应填写《外出稽核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面约谈当事人的,应按规定格式做好《社会保险稽核约谈记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通过书面稽核的,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稽核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同时递交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自查报告应当由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经过以上稽核调查,从而认定被稽核对象是否违规,并确定违规金额。
(五)因案情重大或违规金额较大,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当事人拒绝稽核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采取紧急保全处理。稽核部门应向涉及单位或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改变通知书》,并填写《社会保险待遇暂缓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稽核部门应对稽核结果进行审查,按下列程序对被稽核对象作出处理。
(一)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应当在稽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其稽核结果。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二)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有积极改过表现且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稽核调查登记中形成的相关记录应在结案后予以留存。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三)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并已造成基金损失的,或虽未造成基金损失,但违规行为严重的,稽核部门应建立稽核查处登记记录,填写《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意见表》,按有关规定据实提出稽核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稽核部门应在稽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填写《成安县社会保险违规费用追回(扣除)通知单》(追回途径:交现金、支票或剔除申拨费用等)后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完毕后将回执返回稽核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后,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四)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严格执行稽核整改决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经办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稽核部门应做好稽核情况的登记、记录工作,稽核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六)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九)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范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查处流程
(一)立案阶段
1、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邯郸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同时将该审批表及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2、审核。监察大队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填写意见,报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
3、批准。监察大队队长再次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三)审批阶段
1、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列明违法事实,并提出拟给予案件处理(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审核。监察大队队长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局办公室负责人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处罚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领导、监察大队队长、监察大队副队长、案件承办人员、记录员参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6、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听证。至此,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决定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失踪或拒绝签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五)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阶段。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调查结束后直接撤销立案。对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后或者行政处理期限、缴纳罚款期满后,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人员、监察大队队长、局领导依次审批,最后由局领导决定结案
四、考核办法
(一)每年开展一个次执法案卷评查。县法制办每年分别指定时间段和评查案件数,对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我局根据评查反馈结果加以整改。
(二)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安排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检查。
(三)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工作。将用人单位书面审查任务下达至各乡镇 3 人以上用人单位,实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00%全覆盖;书面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下达自行改正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四)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全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讲座。同时要求对辖区内用工 20 人以上单位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做好登记台帐。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有关措施
(一)局办公室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邯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