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2025.10.14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40 |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5〕6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救济途径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通过美团网购买“叶叶蛋糕房”销售的裱花蛋糕,经查询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核准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以“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为由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如下:1.事实认定错误,未核查关键事实。商家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涉案蛋糕是否属于需专项许可的“裱花蛋糕”,整改通知书是否针对无证经营行为。2.法律适用错误。裱花蛋糕属于高风险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无证经营应直接处罚,被申请人以“责令整改”替代立案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3.程序违法。未保障阅卷权,申请人书面申请查阅整改通知书及复查记录,被申请人未回应;未告知救济途径,未书面告知复议申请期限、机关及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称: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安排执法人员就举报事项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成安县城镇叶叶蛋糕店核准的经营类型:小作坊,经营项目:热加工糕点(蛋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1130424020161。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超出其核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裱花蛋糕,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该店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下架裱花蛋糕。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下午电话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首先,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当事人为某蛋糕店,即申请人所称的“蛋糕店”。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是否立案,均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而与申请人不发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其举报行为明显不是为了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20:21--20:48)以相同内容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4个商家,并且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15次举报 26次。在核查申请人举报事项期间、申请人提出要被举报人和自己联系以便获取不当得利。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我局认为在线索核查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购买“叶叶蛋糕房”销售的四寸DIY蛋糕,后认为该店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裱花蛋糕,于2025年7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5年7月11日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商家确实存在超出其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裱花蛋糕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裱花蛋糕经营活动,并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审批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以及电话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被举报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类型为小作坊,经营项目为热加工糕点(蛋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美团外卖订单截图,涉案商品照片,12315平台举报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商家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办案人员与申请人通话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被举报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项目为热加工糕点(蛋糕),未包含裱花蛋糕,因此销售裱花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在12315平台登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8日接到工单后,于2025年7月11日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被举报商家确实存在超出其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于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下架裱花蛋糕,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据此被申请人经审批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和电话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对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其救济途径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救济途径的行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不需作出确认违法及告知救济途径的复议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