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3.17 | 索引号: | MB1743105K-0404-2011-1051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综合政务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放管服办字〔2023〕3号
成安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事项
告知承诺书文本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按照《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46)要求,制定了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制定告知承诺书文本是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的内在要求,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组织管理,切实将告知承诺制改革管理到位,确保告知承诺制事项落地生效。
二、严格执行,全面对外公开。告知承诺书文本符合省、市文件有关精神和改革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本内容执行。为方便存档,应将文本制式化。同时为方便企业、群众取阅和使用,应在单位网站和实体大厅进行公开。内容需要调整时,及时向县“放管服”办备案。
三、强化督导,落实主体责任。县“放管服”办要加强对告知承诺改革的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和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有关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告知承诺制顺利开展。
各乡(镇)参照县级做法,制定所承担承诺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并报县“放管服”办备案。
附件: | 1.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兽药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注册地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潜水)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攀岩)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1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游泳)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1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滑雪)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13.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
| 1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1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1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1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负责人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2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5.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26.其他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27.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8.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2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0.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1.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2.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3.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地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4.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5.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7.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住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8.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 养殖方式)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39.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权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0.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2.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4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4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49.文艺表演团体延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0.文艺表演团体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1.文艺表演团体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2.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5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6.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许可 项目(范围)审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8.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59.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6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告知承诺书 |
| 6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6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 品林采伐申请)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6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6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65.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66.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67.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68.公共卫生场所许可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69.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变更单位名称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 70.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5.食品小餐饮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6.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77.公章刻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成安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附件1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
二、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二、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3.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兽药技术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个人简历;
4、采购、保管、销售人员学历证明;
5、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及仓库的位置图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手册的封面和目录;
9、质量管理机构框图和工作人员清单;
10、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11、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0 项。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集体所有或者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3.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注册地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经 营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书;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4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4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行政许可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5.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3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九)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十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潜水)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潜水)
二、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攀岩)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攀岩)
二、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攀岩技术指导人员至少1名);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游泳)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游泳)
二、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一)救生员至少3人;(二)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三)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项、第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滑雪)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滑雪)
二、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指导人员至少5名,救助人员至少2名);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R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号
(序号应包括年度、县区代码、告知承诺书编号等内容)
附件13
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旅馆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告知书
(式样)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就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法定开办条件
(一)前置条件
1.已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安全规定。
3.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二)布局设置
1. 旅馆总体布局应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2. 应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处,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
3. 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
4.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还应划定专门留宿区域,设置各区域的明显标志。
(三)安全防范
1.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 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3.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在旅馆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负责前台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
三、应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7、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8、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9、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注:上述应提交的材料,带*号事项应在承诺前提供,其他可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四、办理期限
1.签订承诺书后,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 。
2.未提交的第 项材料,申请方承诺在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的 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提交。
五、事后监管
1.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将在60日内对你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
2.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请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逾期未提交需补充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4.申请方不愿就上述事项作出承诺的,可提出旅馆业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
市公安局 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旅馆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对于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县户籍。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含申办报告及《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4、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5、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6、举办者名称、地址及验资报告;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报告;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报告;
2、设立时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4、变更地址材料;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8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2. 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财务清算报告;
4、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负责人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负责人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2. 校长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表;
3、《拟任负责人(校长)履历表》,并提供拟任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排除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4、校长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5、校长的聘用合同。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2.民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2.有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申报表;
3、办学类型、培训专业变更材料;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邯人社办(2016)71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
2、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4、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22 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4、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5、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5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盖单位骑缝章);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6、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得同意。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6
其他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其他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林草)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6、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7、草种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7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3.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4.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6.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8.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9.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10.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0 项、第 1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6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8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 附件第 102 项)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有至少 5 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4.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5.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6.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7.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8.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3.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4.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6.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8.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9.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10.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0 项、第 11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6 项、第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6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0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水质检测报告;
3.繁殖的亲本质量检测;
4.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5.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6.申请企业(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7.水产生产场地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项、第 7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
第 4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1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原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拟变更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原所有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6.水质检测报告;
7.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
第 6 项、第 7 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2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原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拟变更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原所有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6.水质检测报告;
7.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
第 6 项、第 7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3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地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地址)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水质检测报告;
6.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7.房产证明或租赁(承包)合同。
8.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
第 2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4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变更企业(个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所有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5.水质检测报告;
6.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5 项、第 6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5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展)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个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3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6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 设施设备清单;
7. 管理制度文本;
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8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4 项、第 7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7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住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住址)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4.水域滩涂界至图。
5.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8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方式)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方式)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水域滩涂界至图。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3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9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权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变更养殖权人)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原所有企业(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水域滩涂界至图。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3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0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许可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R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R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1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二、设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三、许可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R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R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2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二、设定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R省域内 公开期限: R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三、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驾驶证有效期满6年;
2.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3.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驾驶证损毁。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一寸证件照;
5.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2项、第4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驾驶证免于提交。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驾驶证已换证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 0310-7289366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三、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注销的;
2.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死亡的;
5.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7.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提交);
4.原驾驶证。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2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原驾驶证免于提交。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规定办理驾驶证注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驾驶证已注销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 0310-7289366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如已领取);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整机照片;
7.变更项目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提供)。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行驶证免于提交。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办理普通变更登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普通变更登记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该普通变更登记已办理的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 0310-7289366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如已领取);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2项、第5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行驶证免于提交。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办理迁出变更登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迁出变更登记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该迁出变更登记已办理的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 0310-7289366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三、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报废的;
2.灭失的;
3.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登记证书(如已领取);
3.号牌;
4.行驶证;
5.撤销决定书(属于撤销的提交)。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号牌、行驶证免于提交。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该注销登记已办理的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 0310-7289366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三、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4.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5.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免于提交。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该注册登记已办理的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巳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9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 0310-7289366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二、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8 号,2016 年 2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登记表;
2.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 营业执照;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0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二、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8 号,2016 年 2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6.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登记表;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2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1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
二、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8 号,2016 年 2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文艺表演团体补证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2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二、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8 号,2016 年 2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3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和章程;
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4.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5.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6.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8. D.ISP接入意向书;
9. 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0. 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第 6 项 、第 7 项、第 8 项。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9 项、第 10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4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1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请携带公章);
1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15.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1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17.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变更地址);
18.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例如:Pub-win软件授权书)(变更地址);
19. D.ISP接入意向书(入网合同)(变更地址);
20. 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图(变更地址);
21. 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变更地址);
22.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 、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2 项。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3 项、第 10 项、第 1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二、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遗失补办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R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2 项、第 3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6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下列材料实行容缺办理: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审批条件,直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履诺情况进行检查。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承诺制方式办理时限: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承诺制方式办理时限:办事窗口或消防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决定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监督核查
1.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八、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被消防救援机构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消防救援机构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书
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许可项目(范围)审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部门: 邯郸市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方式: 0310-5232790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许可项目(范围)审批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4);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6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R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8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达到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5.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备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3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
第2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9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达到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5.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要管理人员中具备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3.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第3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
第2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 请 人(承诺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 号:
场所: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计划开业时间: (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行政审核机关:(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时 间: 年 月 日
行政审核机关的告知
一、办理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事项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86项,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前置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法定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携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经行政审核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执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办理后续手续。
4、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登录“网吧信息安全备案平台”http://60.5.187.90:9116在线提交网吧信息。
五、实地检查
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
实地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2、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要求申请人将材料上传本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系统)
1)营业执照;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网吧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吧方位图;
4)机器IP分配图、外网IP;
5)《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6)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六、注意事项
1、本告知承诺书有效期为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超出承诺书有效期后,办理相关审核事项应当重新签订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必须在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
3、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申请人应当在实际开业日期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上通报公安机关。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规撤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即日起2个月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
(五)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
(六)如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报公安机关;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6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 第 号 ( 一 式两份)
事项名称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单位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
一、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条。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会[2013]50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条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 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项、第 项 。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 □免于提交的材料; ☑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
第 5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
3.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 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 后生效, 一 式 2 份 ,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 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 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 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 : □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 :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作出以下承诺:
(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 二 )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 三 ) 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 ) 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 五 )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六 )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示范文本)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权属清晰。
(二)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方式等符合规定。
(三)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采伐限额。
(四)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六)个人一年(自然年)不超过3次。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林木采伐申请表。
(四)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五)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监督核查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继续实行采伐监管清单制度。明确采伐监管负责人、责任人,事中对林木采伐内容、时间、是否有违法采伐行为进行监管。事后对是否按采伐许可要求的时间、地点、林种、林况、面积、方式等符合规定进行了采伐;更新计划是否可行进行监管。
七、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若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发证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将不受保护。由于申请人虚假承诺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已实施采伐,申请人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九、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R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R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3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告知承诺制仅限于水土保持报告表和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材料)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4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R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第 1 项、第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5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法定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承诺书。承诺已具备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6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3.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R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第 1 项、第 2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7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三、许可条件
无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R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第 1 项、第 2 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省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期限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8
公共卫生场所许可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2.水质;
3.采光、照明;
4.噪音;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开展项目制定)。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八、核查办法
成安县卫生健康局在成安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无特殊规定为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9
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变更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0
公共卫生场所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注销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延期
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
3.与原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补证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正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5、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6、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第 8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5
食品小餐饮登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食品小餐饮登记
二、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小餐饮登记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免于提交的材料;£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 项、第 项。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 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 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 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 (含电子
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 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 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 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市域内 □省域内
公开期限:□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6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字样的企业;(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目录;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相关资质文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书;
6.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8.零售(连锁)门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名单,以及各门店原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9.各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和技术职称、学历证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向 成安县行政审批局 递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记入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仅限于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申请该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号
附件77
公章刻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刻章部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开办条件
(一)前置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安全规定。
3.房屋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4.刻制的样章通过了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
(二)布局设置
1. 公章刻制业总体布局应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2. 具备保密条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3. 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米。
(三)安全防范
1.安装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刻章设备。
2. 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3.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告、成品章保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在刻章部主要通道、业务前台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从业人员
1.法人及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法人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分,无重大犯罪嫌疑。
三、应提交材料
1.填写规范的《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5.具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
*6.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印章质量检测报告》。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刻章部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9、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注:上述应提交的材料,带*号事项应在承诺前提供,其他可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四、办理期限
1.签订承诺书后,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7210110。
2.未提交的第 项材料,申请方承诺在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的 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提交。
五、事后监管
1.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将在60日内对你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
2.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请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逾期未提交需补充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公安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承诺书
成安县公安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公章刻制行政许可审批告知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公章刻制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对于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