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3.28 索引号: E1213395-3-1703-2011-1009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主题 词: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市监处2022〕第069

当事人:河北**化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OCYBK6**

经营场所:成安县商贸城内

法定代表人:尹*平 身份证号:13212819720902****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加钾尿素包装袋标有世界500强企业优质产品、来自外国的洋家伙、厂名:俄罗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共计100条。

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经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尹*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伪造厂名、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3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的标有世界500强企业优质产品、来自外国的洋家伙、厂名:俄罗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包装袋是自己印制的共200条。已使用100条已经售出。每袋的售价50元,共计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高海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尹*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份。证明当事人包装虚假标注的事实证据;

4、尹*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5、现场照片3份,证明检查现场的实际情况。

2022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成市监罚告〔2022〕069号),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伪造厂名或者伪造、冒用、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依据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罚过相当的原则,没有减轻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并处违法所1倍罚款罚款5000元;合计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邮政银行成安支行(账户: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户:帐号:100279486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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