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住经济的二十五条财政政策措施明白卡

发布日期: 2022.07.15 索引号: 00062100-X-0801-2019-1087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主题 词: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关于稳住经济的二十五条财政政策措施明白卡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一)政策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操作流程:

1.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2.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3.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兑现时间: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五)责任分工:县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二、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一)政策内容: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操作流程:

1.纳税人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将自动弹窗提示,请纳税人对是否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不申请退税。纳税人选择申请留抵退税,系统自动转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纳税人可选择系统自动预填《退(抵)税申请表》部分信息项。

2.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确认纳税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申请退还项目,填写受理人员信息、受理意见,并向纳税人出具予以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退税申请流程(资料)推送给审核环节。

3.受理岗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意见,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兑现时间: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五)责任分工:县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三、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适用对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等相关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操作流程: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四)兑现时间: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五)责任分工:县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四、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内容:

1.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4.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5.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二)适用对象: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1.符合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厅、电子税务局、手机、自助办终端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服务方式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2.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3.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兑现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县税务局按工作职责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12366

五、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政策内容: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的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二)适用对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 

(三)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可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四)兑现时间: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五)责任分工:各级采购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扣除政策

(六)联 系 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秦尽卫

          联系电话:0310-7219908

六、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二)适用对象: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三)操作流程:符合条件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到经办机构窗口线下申请,困难企业需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四)兑现时间: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特困和扩围行业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五)责任分工:县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范红光

          联系电话:0310-7256010

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二)适用对象:参保市场主体(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5.5%, 30人(含)以下的参保市场主体,裁员率不高于20%的。

(三)操作流程: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精准推送返还信息,用人单位确认后,直接拨付返还资金。

(四)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五)责任分工:县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洋

          联系电话:0310-7256090

八、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2022年度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 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二)适用对象: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行业企业。

(三)操作流程: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及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四)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五)责任分工:县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 洋

          联系电话:0310-7256090

九、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适用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资金。

(四)兑现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五)责任分工:县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 洋

          联系电话:0310-7256090

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用人单位0.7%,职工0.3%。

(二)适用对象:全县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场主体。

(三)操作流程:经办机构通过设置系统参数,自动实现费率调整。 

(四)兑现时间:2023年4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县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洋

          联系电话:0310-7256090

十一、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二)适用对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

(三)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按照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四)兑现时间:暂定至2022年底

(五)责任分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政策的宣传、执行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未荣

          联系电话:0310-721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