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程序

发布日期: 2020.05.20 索引号: 00062127-X-0404-2011-1001
发布机构: 道东堡乡 文号:
主题 词: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申请低保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三)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五)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八)城镇居民应当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村居民应当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流转证明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九)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十)丧失(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状况鉴定书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住院结算凭证;

(十一)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当出具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当出具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当出具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十二)家庭中有因拆迁安置或者建设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须提供由县相关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者转为城镇居民等有效证明材料;

(十三)提供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水电费、通信费等缴费凭证;

(十四)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者在外务工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并加盖行政印章的务工情况及收入证明;灵活就业的人员由其申请低保时所就业的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对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同行业收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合理评估。难以评估行业收入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收入计算;

(十五)有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证件或者有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当提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成年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经宗教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户口所在地址相同,与户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不共同生活的人员;

(四)因无房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未单独立户的已婚子女家庭;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我县范围内,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和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二)城镇民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应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低保家庭户口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低保可继续享受;低保家庭户口超出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迁移的,需要在迁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请低保、

  乡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详细询问申请家庭具体情况,如明显不符合的,当面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退回申请资料;初步判断基本符合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每月定期集中受理。定期集中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告知集中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并在办公地张贴告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方式:

(一)信息核对。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分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没有异议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审核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县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