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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成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范围的通知

 

成安居办〔2018〕1号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主城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依据邯郸市安居办《关于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参照邯郸市安居办《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

1.具有主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单身(含离异)满 26 岁以上,离异2年以上。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总出资额超过10万元(含)不得申报。

二、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

一)城镇中等收入家庭

1.具有主城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或持有我县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收入稳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四)教师、医护工作者

1、具有教师、医护资格证书;

2.收入稳定且与医院、学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主城区中等以下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总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新参加工作、外来务工人员、教师、医护工作者,取消社保缴纳、收入、机动车登记、工商注册等限制。

以上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含父母或已婚子女。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家庭预购商品住房

已实物配租家庭预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应当书面告知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时保障对象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所购商品房具备竣工使用条件时,无条件退出承租的保障房,在此期间其承租的保障房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二)实物配租家庭住房保障类别的转换

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或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保障资格类别,变更配租合同,收取相应的租金。

(三)实物配租家庭住房的对换

为方便住房保障家庭子女上学和家庭成员工作,经双方住房保障家庭同意,分别向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变更地址后可以进行对换。

四、主城区范围

东环以西,德圣路(北环)以南,邯大高速以北,聚良大道以东属于主城区范围。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定

具有主城区范围以外户籍的申请人员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成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 78571247-X-1502-2011-1005
发布机构: 建 设 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政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