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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成安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管理工作

 

为巩固违规出让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坚持“净地”出让制度。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出让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权利清晰;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合理设定出让条件。出让条件必须明确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保证金、土价款缴纳时间、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否则招拍挂办公室不予公告;不得设置有碍“公平、公正”的竞买条件,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招拍挂办公室公告。

(三)及时签订出让合同。招拍挂受让人必须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限及时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保证金。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开发建设;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公示、跟踪管理、开竣工申报、预警提醒、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

(二)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一是对已经供应尚未到约定开工时间的提醒用地单位按时动工建设;二是属用地单位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1年以上未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三是属用地单位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转让前已投资额必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土地价款不计入已投资额。

三、清查催缴土地欠款

(一)属政府原因造成欠缴土地价款的,应当积极协调,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受让人及时缴清欠款。

(二)属企业原因欠缴土地价款的,采取致函催收、约谈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等多种措施进行催收,确保土地价款及滞纳金足额征收到位。

 

名  称: 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索 引 号: 00062116-5-1503-2011-1000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其他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主题分类: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