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 10 家单位或个人;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100 家单位或个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
(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
(四)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
(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成安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征缴稽核
(1)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2)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支付稽核
(1)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两定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是否存在《成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内部稽核:每月对上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 20%;
2、外部专项稽核: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3、外部全面稽核: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稽核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接受群众对参保单位、个人、两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二)相关科室或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社会保险违规事件;
(三)稽核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监控、按计划进行实地日常稽核(明查暗访)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四)其他合法途径获取可疑违规信息。
从以上途径获取的稽核信息,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并将《登记单》及相关材料交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登记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稽核人员向投诉、举报人、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后,进行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稽核部门应先对稽核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分析,明确稽核的对象,确定稽核的途径与方式。
(二)稽核部门通过书面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通过实地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
(三)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持相关检查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稽核调查。
(四)稽核人员向被稽核对象调查取证或约谈相关人员时,应说明身份,主动出示检查执法证件。稽核人员有权进行问询、查询、录音、录像以及复制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开展实地调查的,应填写《外出稽核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面约谈当事人的,应按规定格式做好《社会保险稽核约谈记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通过书面稽核的,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稽核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同时递交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自查报告应当由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经过以上稽核调查,从而认定被稽核对象是否违规,并确定违规金额。
(五)因案情重大或违规金额较大,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当事人拒绝稽核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采取紧急保全处理。稽核部门应向涉及单位或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改变通知书》,并填写《社会保险待遇暂缓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稽核部门应对稽核结果进行审查,按下列程序对被稽核对象作出处理。
(一)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应当在稽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其稽核结果。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二)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有积极改过表现且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稽核调查登记中形成的相关记录应在结案后予以留存。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三)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并已造成基金损失的,或虽未造成基金损失,但违规行为严重的,稽核部门应建立稽核查处登记记录,填写《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意见表》,按有关规定据实提出稽核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稽核部门应在稽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填写《成安县社会保险违规费用追回(扣除)通知单》(追回途径:交现金、支票或剔除申拨费用等)后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完毕后将回执返回稽核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后,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四)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严格执行稽核整改决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经办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稽核部门应做好稽核情况的登记、记录工作,稽核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六)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九)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范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查处流程
(一)立案阶段
1、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邯郸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同时将该审批表及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2、审核。监察大队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填写意见,报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
3、批准。监察大队队长再次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三)审批阶段
1、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列明违法事实,并提出拟给予案件处理(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审核。监察大队队长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局办公室负责人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处罚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领导、监察大队队长、监察大队副队长、案件承办人员、记录员参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6、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听证。至此,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决定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失踪或拒绝签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五)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阶段。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调查结束后直接撤销立案。对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后或者行政处理期限、缴纳罚款期满后,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人员、监察大队队长、局领导依次审批,最后由局领导决定结案。
四、考核办法
(一)每年开展一个次执法案卷评查。县法制办每年分别指定时间段和评查案件数,对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我局根据评查反馈结果加以整改。
(二)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安排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检查。
(三)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工作。将用人单位书面审查任务下达至各乡镇 3 人以上用人单位,实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00%全覆盖;书面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下达自行改正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四)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全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讲座。同时要求对辖区内用工 20 人以上单位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做好登记台帐。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有关措施
(一)局办公室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邯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