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我县公益事业的发展,现将《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县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条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可以将受赠资金直接用于公益事业项目,也可以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应当将受赠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捐赠资金,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七条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资金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九条 使用捐赠资金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相关要求。 第十条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加强对受赠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捐赠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捐赠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准确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