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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安县城区个人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成安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成安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成安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区内的个人新建或翻建、改扩建房屋,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城乡规划,城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西至经一路(即王彭留村西),南至邯大高速公路,北至德圣路、经济开发区至县界。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以下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一)平安大街、玄武路、聚良大道南延、东环路、东城大道、德圣路、富康大街、迎宾街北延、青云街南北延、雪涛街北延、向阳街南北延等主要城市道路两侧;

(二)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广场控制红线、水体保护范围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范围;

(三)政府拟征收或收购的区域;

(四)已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五)县城新区规划范围区域;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建房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城区内禁止个人联合建房。

第五条  个人建房应当征求四邻意见,在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个人建房高度:个人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二)个人建房使用性质:个人建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使用功能。

(三) 个人建房建筑退道路红(绿)线:沿街建筑台阶不得侵占道路红(绿)线。

(四)建筑风格和颜色:应执行县统一规划的标准。

第六条  个人建房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个人建房应当持土地证(无土地证老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理由、拟建房层高、面积及四邻意见等情况),并附建筑图纸。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乡(镇)、经济开发区,由乡(镇)、经济开发区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审查后,对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 城区个人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经济开发区、村委会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批后监管工作。

对于出现未批先建、加层、加高等违法违规建房的行为,由乡(镇)、经济开发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乡(镇)、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属地结合相关部门对其建筑工地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许可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个人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乡(镇)、经济开发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严格禁止擅自买卖自建房屋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参与违规建房,一经发现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城区外的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名  称: 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62124-5-0203-2020-1011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  号: 成政规〔2020〕3号
主 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