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公示
收费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标准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 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征
收费主体
县税务局、县残联
计费单位
详见冀财税【2016】40号
收费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 号,财税【2018】39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 【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 】15号
收费范围
成安县
收费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征收方式
残联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征收
减免规定
详见冀财非税【20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监督电话
0310-728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