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卫生健康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要求,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中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二条 各科室应当加强对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依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上级司法局予以确定。 第七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中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除,真实准确。 第八条 法制监督科负责提供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需配备的种类和数量清单。 第九条 本部门的音像记录设备统一由卫生监督所负责管理、使用、保养,指定专门科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领取、归还等查验登记制度,落实认为损害赔偿和无故丢失追责制度,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的有效利用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