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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居民用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1元/立方米。
三、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成安县人民政府[2026]-31
四、收费主体:成安县排水服务中心
五、计费单位:元/立方米
六、收费范围:县城、建制镇、工业区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
七、收费对象:居民、非居民。
八、征收方式: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九、减免规定:无
十、监督举报电话: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0310-7289122 成安县排水服务中心0310-7281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