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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各相关单位:
《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我县现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建制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计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0.8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收1元。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依法依规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
三、资金用途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全额上交县财政,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收办法
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征收和代征单位应当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征收和代征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确保足额征收到位,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
五、法律责任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减免或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或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