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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受理范围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四、权益保障
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