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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中央和省委已连年对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了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对于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的加快,也使得国家以及社会各界愈发重视起农村的发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内容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加快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主要任务
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摸清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底数与基本情况,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不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做好台账记录,并将农村房地一体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规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流程,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正确填写相关登记簿,妥善保存登记档案资料。
(二)公开公正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及时公告,争取和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
(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一体调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五)“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六)便民利民原则。在各乡(镇)设立办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点或便民服务点,简化登记程序,促进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要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民生为先、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