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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邯郸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5号),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参照《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邯政办字〔2016〕172号)制定本办法。
我县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县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
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按照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县住建部门应将收缴异地建设资金缴入县财政部门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所缴款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等。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发布后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本办法发布前未列入房地产遗留的房商品房开发项目;
(三)本办法发布前已列入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仍参照《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链接: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