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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三同时”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实施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水利、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其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验收内容。节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