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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期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22-08-23

  

成政办〔2022〕16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厉

整治和规范全县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厉整治和规范全县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严厉整治和规范全县建设工程

监理行为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建设领域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我县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治理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切实发挥监理对建设工程应有的控制作用。一是大力整顿监理企业,保证监理企业资质真正达到标准要求;二是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三是完善建立招投标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明确监理工作标准,明确项目监理部人员、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切实发挥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安全、扬尘管控、工期的控制作用;五是建立监理信息监管,将监理单位资质、市场行为和工程监理信息统一收集进行监管。实现监理市场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监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等法律法规。

三、管理机制

(一)全县所有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建设单位配合。

1.县住建局公开发布建设监理公司项目库的公告,成立成安县监理公司项目库。

2.依据招标核准,监理公司不需要招标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工程类别,在成安县监理公司项目库中通过企业的资质、人员配备、业绩等方面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公司。

3.依据招标核准,监理公司需要招标的,在招标核准后三天内,向县住建局报备,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

(二)监理服务费执行标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理服务费用支付。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提出《监理费用拨付申请》,住建局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后,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四)非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前,将监理单位相关资料报备县住建局,经查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五)县审批局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征求住建局项目监理单位选定意见。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

1.严格人员资格条件。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3.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完善。

4.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

(二)深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资金、质量安全、扬尘管控、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按要求向县住建局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

3.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严厉打击虚假监理。以过低监理费用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

(三)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对监理工作质量负首要责任,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管理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预验收等工作。

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四)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并根据监理合同履约的需要及建设单位要求,在进场前确定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项目监理必要的监理人员。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

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五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七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十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由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在监理企业工作并注册(以注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满二年及以上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上报县住建局。变更后的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等级。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该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在委托监理合同到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总监及其他人员履职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如果在委托监理合同到期后项目建设未完成,仍需监理机构现场服务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延期服务合同,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再次上报县住建局。如果因特殊原因出现项目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机构撤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上报县住建局。工程复工前,监理单位需重新将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上报县住建局。

2.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161-2014)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难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严格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监理资料应齐全、完整、同步、真实,能够准确反映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理工作实际情况。

3.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县住建局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现场监理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情况、监理日常工作履约情况、落实监理职责以及对关键工序巡查旁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合同履约情况。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或建设单位书面投诉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监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省厅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以本次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为契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治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彻底扭转当前监理单位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

 

 

 

 

 

 

 

 

 

 

 

 

 

 

 

成政办〔2022〕17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加快推动全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安县加快推动全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加快推动全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21〕80号),加快我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强化农村邮政体系作用

(一)创新乡镇邮政营业网点运营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邮政营业网点建设乡镇周转运营中心,实现邮件处理及周转仓储等功能。支持邮政企业以“邮乐购”店、村邮站(村级或社区综合服务站)为基础,推进邮政驿站建设,搭载符合本辖区实际的服务项目,拓展服务覆盖面。(邮政分公司、行政审批局)

(二)强化邮政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鼓励邮政企业开放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节点重要作用。深入推进邮快合作、交邮合作,整合末端投递资源,满足农村群众基本寄递需求。逐步推进农村邮路汽车化,为综合服务提供基础支撑。鼓励邮政企业加强农村电商平台建设,深度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加快农村电商与邮政寄递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协同发展。支持邮政企业公平参与农村寄递服务市场竞争,以市场化方式为农村电商提供寄递、仓储、金融一体化服务。(邮政分公司、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二、高质量推进“快递进村”工程

(三)推动行政村快递服务全覆盖。引导邮政快递企业通过驻村设点、企业合作等方式,提升“快递进村”服务水平。到2025年底,行政村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邮政分公司、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农村快递网络可持续运行。建立“快递进村”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快递企业科学规划配送网络,探索建立扁平化网络架构,提升农村快递服务质效。推进不同主体之间标准互认和服务互补,鼓励企业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推广农村快递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和绿色运输。开展“快递进村”示范点创建活动,推进农村快递网点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邮政分公司、发改局)

三、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协同发展

(五)推动农村地区交邮快协同发展。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推动与交通运输相关标准有效衔接,促进快件与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支持县级公路客货运站建设完善邮政快递作业设施,推动乡镇客运站点拓展寄递服务功能。深化交邮快业务合作,推广客货同网模式。推动整合改造乡镇-村汽车客运站、村邮站、快递网点等设施,发展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电商购物等业务,形成“场站共享、服务同网、货源集中、信息互通”的发展新格局。(交通运输局、邮政分公司、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构建冷链寄递服务体系

(六)积极发展冷链寄递物流。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最初一公里”设施水平,引导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增加冷链运输车辆和保温箱,提升末端冷链配送能力。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以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农业园区等为依托,推广“寄递+电商+农特产品+金融”模式,打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销链条,逐步建立“田头+直销+网络”的多层次冷链寄递物流体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市场监管局、邮政分公司、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冷链寄递安全管理。执行电商快递冷链服务标准规范,提升冷链寄递安全水平。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冷链寄递重点环节管控,尤其对进口冷链食品(物品)的寄递,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如实登记关键信息,严格落实冷链仓储、运输、配送过程清洁消毒工作措施。建立冷链寄递服务可追溯机制,确保全程可追溯。(市场监管局、邮政分公司)

五、发挥渠道优势助推农产品出村进城

(八)服务农产品出村进城。培育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运用“互联网+”,高效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电商和寄递等各个环节,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鼓励支持邮政快递企业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供应链寄递服务。推广“农产品+大同城寄递”业务模式,就近销售寄递本地农产品。(发改局、农业农村局、邮政分公司)

(九)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发挥农业农村、商务、邮政、供销等服务三农传统优势,共建三农服务体系,组织做好送科技、送农资、送信息下乡进村工作。实施“电商+寄递+合作社+农户”模式,为农村创业就业创造条件。组织电商实操技能培训,组织引导农民利用知名电商品牌促销活动、邮政快递企业自有电商平台扩大农产品销售。鼓励具有电商专业技能的“快递小哥”返乡创业。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吸纳农民就近就业,帮扶员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村快递员队伍,保障农村快递员合法权益。(邮政分公司、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人社局)

六、落实寄递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构建公平公正的行业发展环境。落实国家关于简化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政策,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限制,推动实现“网上备案”和“一次都不用跑”,支持发展农村快递末端服务。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业务模式,鼓励电商企业、邮政快递企业、供销社等各种资本参与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局、发改局、邮政分公司)

(十一)规范农村快递市场经营秩序。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7号)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整顿农村快递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农村快递服务行为,重点打击未按约定地址投递、违规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对跨地域经营、倒买倒卖、刷单、非法扣留邮件快件等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打击,完善消费者投诉申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邮政分公司)

(十二)积极推进邮政业安全中心组建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局、邮政分公司、公安局等部门配合组建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交通局负责邮政业安全中心统筹协调、统计汇总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快递物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负责快递物流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快递物流行业有关监测、预警、实时监控、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邮政分公司负责邮政快递物流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负责邮政快递物流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邮政快递物流行业有关监测、预警、实时监控、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公安局负责快递、物流行业禁毒、反恐、扫黄打非等专项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快递业安全保障工作。财政局负责邮政业安全中心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邮政分公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支持政策,及时布置落实。进一步发挥农村邮政体系和城乡公交网络作用,由县邮政公司负责农村寄递物流末端政策性兜底保障服务,确保农村寄递物流服务得到切实提升。

(二)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各项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农村物流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由邮政分公司牵头,明确专人负责整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市快递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行业监管。邮政、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址投递合规经营,加大违规行为执法力度。

 

附件:1.成安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成安县邮政业安全中心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成安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

 

 长:高献刚  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段军亮  县交通局局长

        王建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苏怀波  邮政分公司经理

 员:张志磊  县交通局副局长

毛洪雷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邮政分公司副经理

乔海涛  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主任

安海山  县行政审批局三级主任科员

        侯玉梅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县人社局副局长

潘利勇  县商务局负责人

        张建刚  公安局经文保大队负责人

            成安镇副镇长

        高海帅  商城镇巡察专员

        米海涛  道东堡镇主任科员

        邵文庆  北乡义镇副科干部

        李少华  漳河店镇人大副主席

李超成  李家疃镇人大副主席

李淑红  柏寺营副镇长

王俊江  辛义乡副书记

白志新  长巷乡人大主席

周振鹏  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郭绍洋  县政府办综合六科科长

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邮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由苏怀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张志磊、毛红雷、王涛、郭绍洋同志兼任。

 

 

 

 

 

 

 

 

 

 

 

 

附件2

 

成安县邮政业安全中心工作

领导小组

 

 长:张志磊  县交通局副局长

副组长:毛红雷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邮政分公司副经理

 员:郭绍洋  县政府办

侯永军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张建彬  县公安局

            牛晶晶  县市场监管局

赵曙冉  县市场监管局

   邮政分公司

县邮政业安全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侯永军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交通局:负责邮政业安全中心统筹协调、统计汇总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快递物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负责快递物流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快递物流行业有关监测、预警、实时监控、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

邮政分公司:负责邮政快递物流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负责邮政快递物流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邮政快递物流行业有关监测、预警、实时监控、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

公安局:负责快递、物流行业禁毒、反恐、扫黄打非等专项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快递业安全保障工作。

 

 

 

 

 

 

 

 

 

 

 

 

 

 

 

 

 

成政办〔2022〕19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第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代表县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和资金牵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担负扶贫项目资产、资金的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正常收益,资产不流失。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各乡镇、村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牵总统筹协调作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局、文广旅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扶贫项目资产动态报告制度,项目资产有变动的要第一时间报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于每季度末汇总项目资产变动情况,年底前形成年度报告。

第五条  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扶贫项目和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各乡镇要如实全面按时间节点提供相关资料台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条  关于入股分红和扶贫项目资产租赁等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率,应综合考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所属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签订合同的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原则上收益资金70%用于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增收,30%用于扶贫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在确保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情况下,收益资金使用比例可自行调整,但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第八条  收益资金分配按照有劳动能力、弱(半)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划分等次,有劳动能力和弱(半)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合适的村级公益岗位、开展生产奖补、一次性交通补贴等方式;无劳动能力的加大资产收益分红和兜底保障力度,确保脱贫人口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第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收益资金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结算后一个月内完成收益资金分配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报送乡村振兴局,每季度汇总报表,年底形成报告,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和约定比例足额交纳收益资金,现金交付或转账到指定账户。对于收益资金未按时、未足额缴纳的,不能按标准拨付到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小额信贷逾期未还的,县乡村振兴局、金融部门配合各乡镇做好催还工作,必要时将启动司法程序。

第十二条  所有收回的入股分红本金,继续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由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使用方案,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执行落实情况广泛接受涉及部门督查、群众监督,解释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