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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要求,在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自建房和经营性(含出租)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出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二、排查范围
县城区域以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工业园区等经营性自建房为排查重点。各乡(镇)以村域为单元,按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对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
三、完成时限
5月10日前,对乡(镇)域内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初判;5月12日前,报送乡(镇)范围自建房排查(含排查台账)阶段性进展情况;5月19日前,完成乡(镇)域范围内全部自建房排查。排查有关情况(含排查台账),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住建局。
四、任务要求及责任追责
确保所有自建房全覆盖,并一处一档、一村一汇总、一乡(镇)一台账,建立全面完整的排查档案。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该搬出的搬出,改停业的停业,改拆除的拆除。同时,明确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防范人员倒流,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对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治。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落实。坚持“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整治走过场、流于形式、瞒报漏报和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要定期排查,对新增的危房要明确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防范人员倒流,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对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治,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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