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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期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21-10-11

  

成政办〔2021〕21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2021年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成安县2021年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2021年政务公开

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方案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责任重大。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推进权力运行全过程、优化服务全流程、信息管理全链条、回应关切全方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健全政务公开体系,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助力成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突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开设专栏、突出重点,做好各类规划信息主动公开。县政府门户网站将设置专栏,归集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主动公开的规划信息,全面展示我县规划体系,更好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各单位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

(二)加强监管,优化环境,做好市场监管和执法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调整更新发布主动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开市场体系建设的相关举措、成效等。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城镇公用企业垄断问题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通知、方案和典型案例,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三)横向扩面、纵向延伸,推进各类财政信息公开。各单位要落实本单位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横向上要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内容、方式,不断增强预决算透明度,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定期集中公开政府债务、偿债等信息,要做好政府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纵向上要加大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财政局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并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四)统一步调、精准回应,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强化政府内部信息整合,要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步调提高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准确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重点围绕散发疫情、隔离管控、流调溯源、假期人员流动等权威信息的发布,扎实做好疫苗接种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因不当公开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五)关注民生、完善服务,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要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特别是在涉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的相关单位,要抓好公共企事业类信息公开,要主动对接、及时掌握上级有关部门重点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修订情况,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出台相关领域配套制度文件,确保衔接有序,落实到位。(牵头单位:教体局、卫健局、环保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二、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

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成政办2020—11号文)的工作任务目标,坚持“四个再”目标,即:平台再延伸,全覆盖;流程再打造,更清晰;制度再规范,更准确;体系再健全,更完善,继续推进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县域内政务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权责清单编制发布工作。各单位全面梳理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服务职责,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的编制工作,并在政府网站建立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要同步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推进权力运行的源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牵头单位:政府办、编办、司法局、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二)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强化服务理念,把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重要方式。积极拓宽申请渠道,规范办理程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加强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化水平,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数量和比重。(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三)提升各类政务公开载体建设。一是全面推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集约化建设,达到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二是拓宽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的覆盖面。三是年底前,实现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功能。四是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对群众关注度低、无力维护的微信、微博、APP等要坚决关停。五是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拓宽政务公报载体的传播,推进数字化利用。(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四)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司法局要在年底前系统梳理本级政府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公开,提供查阅、检索、下载服务,方便公众查询使用。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时将过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公开。(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三、围绕重大政策发布解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突出解读重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扣“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为重点,扩大有效投资、精准服务实体经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城规划建设、老城改造提升、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就业水平等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二)优化解读方式。要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和时效。要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咨询,加强对基层干部重大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精准传达政策意图,推动基层全面把握政策。要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政府服务大厅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专区,在显要位置向公众提供可查询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对接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加快形成政策问答体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牵头单位:政府办、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三)重视回应效果。进一步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实行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误解误读,及时释疑解惑,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网上调研等方式,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回应存在的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一)强化学习提素质。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增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二)督导问责抓落实。各单位要对本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对2020年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并对不及时准确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相关工作部署的单位和人员,严格依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追责问责。(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三)严格考核促提升。贯彻落实《邯郸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县级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要将本方案落实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成政办〔2021〕24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   知

 

各乡(镇)、经开区,县直各部门:

《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包括:暂付款(应收款项)、暂存款(应付款项)、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往来款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对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往来款项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往来款项业务进行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立本部门往来款项台账,定期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和往来单位、往来个人核对账目,对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对应付款项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对往来款项管理提供法律指导,协助办理往来款项清理处置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出借资金。因职工出差等原因需要临时借支资金的,应当按照“一事一借、清旧借新”原则办理,并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日内办理报销或者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利用应付款项隐匿收入。按规定收取或者预留保证金的,应当在期满时及时退还或者返还。代收代付款项的,应当有明确依据,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核对:

(一)财务机构至少按季度提供往来款项明细给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经办部门与台账核对一致后,反馈财务机构。

(二)业务经办部门每年至少1次与往来单位和往来个人核对,对账结果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并提交财务机构存档。核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清理:

(一)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台账按月检查往来款项是否逾期。

(二)业务经办部门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提醒对方按约定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进行催收,限期收回。催收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财务机构存档。

(三)业务经办部门对按期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听取往来款项管理情况汇报,确定往来款项清理步骤、措施和处置方案。

(二)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需要核销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报告,经单位会议决策程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对债权人没有追索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以及挂账超过3年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本单位会议决策程序审定批准后计入收入。已经财务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设置备查台账作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报告:

(一)财务机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二)业务经办部门会同财务机构至少每半年将应收款项的逾期和催收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

(三)财务机构会同业务经办部门每年对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执行情况、完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单位会议决策程序审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政办〔2021〕27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成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1〕88号)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  确权登记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县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县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七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二)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健局、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