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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期

  • 信息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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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09

  

成政字〔2021〕1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据中央、省、市对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实现政府职能优化,形成总揽全局、协同高效、协调各方的依法行政工作体系。

第二条 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统领全县依法行政方面各项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县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编委办、司法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依法行政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县依法行政办设在县司法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依法行政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贯彻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关任务,协调推进法治成安建设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县依法行政办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或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位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县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的,列席人员名单报组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副组长)批准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作为会议决策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印发组长、副组长、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策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县依法行政办负责检查督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当通过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地本部门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决定和方案,应当向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成安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政办〔2021〕1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成安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成安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预防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恶化,迅速疏散人群,及时开展救援,合理安排善后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邯郸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主要包括:

1.旅游风景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2.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3.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4.学校、幼儿园、儿童游乐场等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5.各种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体育赛事,纪念庆典,展览、展销商贸活动,人才招聘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依法处置、权责明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坚持快速反应、平战结合;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启动预案,设立县应急指挥部(以下筒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应急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信息研判、事故处置、舆情管控、政策法规等专门工作组。

(一)县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成员由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教体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县外事办、县科工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决定采取救援、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措施;负责审定新闻报道意见和宣传报道口径,对县内新闻报道稿件审核把关;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职责: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平战结合开展工作。

战时职责:负责县指挥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综合整理情况信息,拟定决策建议,根据县政府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传达指示和命令,协调各专门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县指挥部的授权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处置结束后对处置情况开展总结评估。

日常职责:修订、更新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研判会商,评估形势;及时通报相关情报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信息研判组。

牵头单位为公安局,成员单位包括教体局、民宗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县外事办、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

工作职责:负责收集节假日期间旅游热点地区、大型购物场所、公共复杂场所及大型活动中人员聚集密度、环境复杂状况等安全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四)事故处置组。

牵头单位为公安局,成员单位包括武警中队、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县外事办、县科工局、交警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现场处置、紧急疏散、救援、救治及避免次生灾害事故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定应急救治医院,确定应急救护专家,开辟应急救治绿色通道。妥善做好救济抚恤、赔偿补偿等善后工作。

(五)舆情管控组。

牵头单位为县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网信办、公安局、文广旅局。

工作职责:负责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删除、封堵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应对新闻媒体采访;依法打击造谣传谣、煽动是非、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六)政策法规组。

牵头单位为司法局,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局等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预警支持

各相关部门要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多渠道、多角度获取及时可靠的情报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对所收集的情报要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为判断预警级别提供决策依据。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获取的各方面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

(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代表色分别为蓝、黄、

橙、红。

IV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10,有安全风险的,定为Ⅳ级预警。

Ⅲ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5,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定为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3,场地存在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环境复杂,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定为Ⅱ级预警。

I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2,场地的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较多,环境非常复杂,有特大安全风险的,定为1级预警。

(三)预警响应。

Ⅳ级预警响应: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收集信息,加强分析,及时上报;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Ⅲ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动向,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应急保障,开展公共宣传,发布安全提示,视情调整行动和保障方案。

Ⅱ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做好准备;相关部门开展处置、救援、救治工作的战前动员,完善行动和保障方案;处置、教援、救治力量准备到位,保持通信畅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密切关注动态;做好人员疏散准备,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I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进入指挥位置,畅通指挥渠道;各级处置、救援、救治力量迅速集结,赶赴现场,按县指挥部指令开展处置工作。

四、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按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伤亡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

(一)四级为一般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我县能自行救援的。

(二)三级为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在省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援下,我市安全事故救援力量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三)二级为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援下,我省安全事故救援力量能够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四)一级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直接指挥和支援下,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五、应急反应与处置

(一)安全事故应急反应。

1,四级安全事故反应。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后,县指挥部所有人员集结到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2.三级安全事故反应。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县指挥部所有人员集结到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市指挥部具体指挥下,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二级安全事故反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县指挥部所有人员集结到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4.一级安全事故反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后,县指挥部所有人员集结到位,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直接指挥和支援下,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和有关乡镇(管委会)、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及时确定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危害度。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管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判断安全事故的原因和严重程度,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启动指挥部。指挥部启动后,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处置,并上报势态发展情况。对伤亡损失重大的事故,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上报上级机关。

2.制止混乱,及时疏散群众。现场指挥部迅速发布通告,通报公众紧急危险情况,告知公众保持冷静,及时打开疏散通道,迅速、有序疏散现场人员。

3.依据现场情况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根据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人员拥挤程度,经现场指挥部决定,由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分流无关行人、车辆,防止人员过度拥挤,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

4.及时救护、救援。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救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组织力量全力解救。

5.维护社会秩序。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做好舆情管控工作。在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由舆情管控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删除,封堵网上有害信息,依法打击造谣传谣、煽动是非、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宣传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本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正确引导舆论。

六、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报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完毕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市公安局。

(二)社会捐赠。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指导相关慈善组织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储存、分配、运输、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三)抚恤与补助。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相应补助。

(四)补偿。对紧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

具、器材设备及其他物资,在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合理补偿;不能返还或损坏的给予补偿。

(五)恢复秩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协调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县科工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制定保障方案,提供技术、设备保障,建立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二)应急支援保障

1.人力资源保障。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构建以公安、消防救援、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武警和民兵为基本力量,社区(村)自救互助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2.现场支援保障。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机械设备、防护装备、救援工具及时到位;保证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3.医疗卫生保障。卫健局要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做好药品保障。

4.经费保障。财政局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和各相关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做好经费保障。

(三)技术储备保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需要,加强本部门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公安、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加强紧急疏散、紧急救治、救援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工作研究。

(四)物资储备保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援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救治药品、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五)宣传教育。各乡镇、部门要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公众避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风险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自救互救常识,使公众能够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活动。

(六)演习演练。指挥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事故救援综合演习,检验和提高处置行动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和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公安局应当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的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政字〔2021〕11号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6日第5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字(2019)52号)《邯郸市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为提高扶贫资产资本的质量效益,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扶贫资产资本是指各级各类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而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扶贫资本的统称。

第三条  扶贫资产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通过扶贫专项资金补助,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四条  以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机制为指导思想,切实维护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  坚持定向精准、依法依规、权责明晰、机制创新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施主体及投入资金构成确定相应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

县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扶贫专项资金独资建设形成的资产,产权一般归县政府所有。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将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或专项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资本,产权归辖区各村共有。

联村建设的产业项目,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归各村所有。联户建设的产业项目,投入资金全部是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所在集体所有。

贫困户作为实施主体,由贫困户自主实施、经营形成的资产资本,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

第八条  在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户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享受扶贫政策的,其收益权可由村集体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收归村集体所有。脱贫攻坚期满,贫困户稳定达到脱贫条件的,除贫困户自主实施项目外,其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三章  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

第九条  产权归县政府的扶贫资产,取得的收益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进行分配。

村集体共有的扶贫资产资本,取得的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拥有的产权比例定期分配。

扶贫资产资本产权归贫困户所有的,取得的收益归贫困户。

第十条  扶贫专项资金建设固定资产对外承租经营的,经营主体(含自然人)应当以竞争性方式取得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经营权。

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务工人员,优先安排有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  经营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已签订的协议,经营期限延续超过脱贫攻坚期的,可根据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主体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时,应当按照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返还扶贫资产资本。不能足额(等值)返还的,由经营主体其他合法财产补足。

第十四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统计报告工作,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行使相应的扶贫资产资本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组建并授权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来管理。

第四章  扶贫资产资本变化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实行二次分配,要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生产奖补等办法,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划分等次,采取相应的扶持方式、标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使用方案,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活动,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讨论时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贫困户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的折旧、变卖、报废等处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或成立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组建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经营者或所有权人积极参加农产品价格损失险、自然灾害险等商业保险,切实防范扶贫资产资本严重损失(毁坏)及其收益减少的风险。

第五章  扶贫资产资本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扶贫资本分别建立县级统计台账, 分年度登记造册。详细登记资产资本的名称、类别、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情况,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在县级台账基础上,细化建立乡村两级扶贫资产资本的统计台账。

第二十四条  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资本相关情况应当按年度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扶贫资产资本受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前,应当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办负责指导全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扶贫、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审计、金融监管、供销社等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扶贫资产资本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