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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字(2019)52号),《邯郸市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指导意见》(邯政字(2019)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我县的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强化扶贫资产资本管理,提高扶贫资产资本的质量效益,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主要条款解释
(一)关于第七条内容: 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施主体及投入资金构成确定相应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
县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扶贫专项资金独资建设形成的资产,产权一般归县政府所有。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将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或专项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资本,产权归辖区各村共有。
联村建设的产业项目,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归各村所有。联户建设的产业项目,投入资金全部是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所在集体所有。
贫困户作为实施主体,由贫困户自主实施、经营形成的资产资本,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
(二)关于第九条第二款:村集体共有的扶贫资产资本,取得的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拥有的产权比例定期分配。
(三)关于收益使用: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实行二次分配,要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生产奖补等办法,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划分等次,采取相应的扶持方式、标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使用方案,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成安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