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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司法局 关于《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成安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司 法 局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20-06-04

  

成安县司法局

关于《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成安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全省推广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是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我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行政化解中心已挂牌运行。为更好的发挥行政化解委员会的化解作用,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效率,保障化解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起草制定了文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6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Caxingzhengting@163.com

  2.传真:0310-7281059

  3.通信地址:成安县人民法院,成安县青云大街62号邮编:056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202064

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成安县人民政府、成安县人民法院制定的《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争议的化解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法院立案机构收到起诉人行政诉状后,对行政诉状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证据材料齐全、初步符合立案条件或适宜化解的,立“登”字案号。

第二条 符合《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第三条 由法院立案机构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化解或者诉前化解,对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进行释明、指引。

当事人同意并作出选择的,由立案机构予以转办。

对于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程序的案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制作台账。

第四条  相关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当日,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联络行政争议化解办公室,办公室通知行政争议涉诉单位参加化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争议涉诉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重大案件由行政争议涉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化解员。化解员确定后二日内向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知化解员案情、证据等内容,并将诉状内容告知化解员,化解员应充分掌握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第七条化解员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五日内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沟通确定化解时间。确定后,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确定的化解之日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也可通知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八条 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将化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九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中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不再起诉的,退回材料。

当事人提起诉讼已立案登记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转入诉讼。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先行化解不得耽误当事人行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行政争议未能化解的,由法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成安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实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法治成安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行政争议化解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争议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第四条 下列涉诉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

(七)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包括:(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八)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九)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十一)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第五条 成立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县长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和成安县法院院长任副主任。

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属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化解全面工作,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适时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行政争议化解,并做好行政争议化解考核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C}第六条 {C}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县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各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法院行政庭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协调和联络及台账记录工作。

{C}第七条 {C}接受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对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确定一名联络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不常设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成员单位指派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案件的化解工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特约化解员。

第九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机构经审查诉状,认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的行政争议且适宜化解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

第十条 化解员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性行政争议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选择先行化解与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账,通知行政争议化解办公室,办公室联络化解机关派化解员化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案件,确定化解时间。

第十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宣布化解纪律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化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也可以指出起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其权利主张是否合法,诉讼中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促使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不再起诉的,退回材料

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转入诉讼。

{C}第十七条 {C}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不得以化解工作耽误当事人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期限。

{C}第十八条 {C}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 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 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 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二十条 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可以利用“一乡一法庭”进行化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应定期将案件化解情况汇总梳理,向成安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报告。

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不积极进行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在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二审终审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法院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不履行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化解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