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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县城、建制镇、工业区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井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0.8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收1元。
三、资金用途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全额上交县财政,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四、 法律责任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链接: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