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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期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20-04-10

  

 

 

成政办〔20201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成安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和《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成安县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成安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和《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9

 

 

 

 

 

成安县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和应对水平,成安县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针对成安县辖区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处置应急救援事件,要在成安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本着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做好思想和物质准备,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救援”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及任务分工

(一)总指挥部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参战单位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灾害现场总指挥部,负责灭火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决策,协调、调动各参战力量。

总 指 挥:县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指挥部成员:消防救援大队、公安、交警、医疗、城建、燃气、供水、供电、广电等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负责人。

下设现场指挥部、救援协调指挥部、宣传指导组、后勤保障组。

(二)现场指挥部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在发生灾害事故的建筑前沿设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总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组织灭火救援行动。

现场总指挥: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现场副总指挥: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

  员: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巡警、自来水公司、120急救中心、燃气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前沿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救人组、排烟组、照明组、供水组、现场警戒组、侦检组、疏散物资组、破拆组和观察哨。

(三)专家智囊组

总指挥下设专家智囊组由消防、通信、环保、医疗、供水、供电、化工等行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协助总指挥部完成指挥决策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和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组成。负责灭火救援现场所需器材装备的调集、补充和参战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下设通信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

(五)宣传报道组

由政府指定人员,以及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任务是及时了解灾情动态和抢险救援情况,确定宣传口径,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

三、火灾特点及灭火对策

(一)火灾特点

1、燃烧猛烈,蔓延迅速。内部空间大,可燃物较多,一旦发生火灾,如果在5-10分钟内不能控制火势,就有可能达到发展阶段,以至形成大的危害。

2、一处着火,多处流窜。对于建筑时间较早的建筑。发生火灾后,火势凭良好的通风条件,就会造成一处着火、多处燃烧的情况。

3、烟雾浓、毒性大,易造成人员伤亡。大量的棉、毛、化纤织物,塑料商品或药品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危害现场人员的安全。内部人员集中,通道不畅,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员惊慌失措、争相逃难,导致拥挤、堵塞,出现伤亡事故。另外,火场中浓烟、高温及建筑物倒塌等情况发生,都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4、扑救火灾难度大。商场内部布局复杂,战斗展开困难。发生火灾后,消防人员难以深入内部灭火,当救人、疏散、灭火同步进行时,相互干扰大。同时用水量大,容易造成水渍损失。四是出口少,疏散困难,特别在营业时疏散难度更大。

5、玻璃幕(墙)碎裂,易伤害人员,损坏设备,特别是对水带损坏最为严重,导致水枪供水中断。

(二)处置对策

1、支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救人与灭火的关系,在到场力量较多时,救人与灭火应同步进行,积极抢救人命,疏散被困人员。

2、控制火势,重点设防,要把兵力部署在火势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受火势威胁重点部位上,控制火势发展,确保贵重物品和重点部位安全。

3、分割火源,逐片(层)消灭,利用室内消防设施进行内攻,使用消防梯,举高车、水炮车等辅以外攻。

4、充分利用内部消防设施灭火。

5、快攻近战,内外夹击,上下合击,对称布阵,堵截火势。

四、灭火措施

(一)火情侦察

1、外部观察和询问知情人。迅速了解内部起火部位、被困人员情况,有无易燃,易爆及贵重物品;起火单位自救情况。

2、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了解以下情况:

1)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情况。

2)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工作情况。

3)非消防用电是否切断及消防电源的使用情况。

4)消防控制中心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情况。

5)通过各种情况显示,进一步明确起火部位、火灾范围、火势发展蔓延趋势、人员受烟和火威胁程度。

3、深入内部侦察

1)查清被困人员和需要保护和疏散的商品数量、位置,受火势威胁程度。

2)起火部位、燃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燃烧物质性质、进攻路线、堵截阵地设置位置。

3)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二)采取各种手段疏散抢救人员

1、利用广播设备、手提扩音器等进行宣传,稳定顾客情绪。

2、可视情启动空调,机械排烟设备、打开门窗、用雾状水流排烟、排热,减轻高热烟气对遇险人员的威胁。

3、组成若干救人疏散小组,深入内部,有组织地疏散抢救遇险人员。必要时应组织喷雾水枪掩护,保证疏散通道不受烟火威胁。

4、在着火建筑外部架设消防梯、云梯、软梯、吊挂绳缆,开辟临时外部救人通道实施救人。

(三)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发展

1、内部应以楼梯口或电梯口为主要控制火势部位。

2、外部应通过消防梯以窗口为控制火势部位。

3、带状毗连火灾,应在火势的下风方向设置水枪阵地,控制火势发展。

(四)灭火应以“近战、快攻、速决”为出发点,争取尽快灭火

要在控制火势发展的前提下,灭火力量充足时,以包围形式出现。也可采取合成使用灭火剂的办法,如先用干粉压下大火,后用水枪迅速攻入,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燃烧猛烈、作战人员不易进入的楼层或房间。

(五)疏散商品

由着火单位工作人员和消防人员配合进行。

五、注意事项

1、及时调集治安、交通、供电、医疗等相关方面的力量到场,协同作战,共同处理各方面事务。

2、要积极妥善地处理现场受伤人员,疏散高档贵重商品,对疏散出来的商品及时交给商店妥善处理,避免丢失。

3、内攻灭火时,战斗员必须搞好个人安全防护。

4、灭火时要正确选用水枪,提高射水技术,不得盲目射水,以减少水渍损失。

5、在灭火时,水枪手切忌盲目射水,特别是掩护救人时,不可用直流水枪,以防水流伤害人员。

6、灭火时,要注意运用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平时要加强对单位的熟悉,协助单位制定人员、物品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预案。

7、夜间火灾要注意搞好火场照明。

 

 

 

 

成安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

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我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全县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应急救援是指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中国移动邯郸成安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邯郸成安县分公司、中石化河北邯郸成安县分公司、中石油邯郸成安县销售分公司、成安县春天百货广场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并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与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指挥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二)部门职责

1.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在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巡警、交警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财政局:负责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类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资金。

6.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需要调集工程车辆和大型机械到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县自来水公司按应急救援现场职责开展工作;对县政消火栓系统进行维护,及时优化供水调度,确保现场灭火救援供水保障。

7.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的抢修工作。

8.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救援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

9.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理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现场主要灭火救援组织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制定灭火措施及方案;根据需要,组织和调集人员、森林灭火器材装备到场扑救森林火灾。

11.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集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为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服务。

12.气象局: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信息收集工作,实时观测处置现场的有关气象要素,提供未来天气预报信息。

13. 广播电视台:制定县直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应急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开展应急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全民应急意识。

14.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15.燃气公司:负责承担天燃气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发生天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

16.中国电信邯郸成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邯郸成安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邯郸成安县分公司: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17.中石化第二加油站、中石化第三加油站、成安县名东风加油站、成安县双钰液化气站:发生石油化工灾害事故时,调集专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为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出动供油车辆,确保参战车辆油料不间断供应。

18.成安县春天百货:负责为现场提供饮食、物资保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七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等基本信息书面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消防救援大队汇总后,报县政府应急办。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动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八条  专家组制度。由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提出专家组成立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成立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九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十条  定期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半年将对全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可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县政府要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抄送组织和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在处置现场,有关部门或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县政府将在全县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灾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六)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灾害事故危害扩大的。

第十六条  社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事故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灾害事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安县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训工作,推动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能力的提升,根据消防局《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消防总队《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微型消防站,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的小型专业消防队站。以“救早、灭小、3分钟到场”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有发现快、到场快、处置快的特点。

第三条  联勤联训,是以增强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能力,达到“1分钟出动、3分钟处置、5分钟协同力量到场”为目的,通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联合作战、评比激励等手段,强化对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提升“三知四会”灭火救援能力,力争把火灾事故遏制在初期阶段,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

第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深入推进联勤联训工作,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分工,量化工作指标,严格标准要求。要发挥“推手”作用,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单位、社区(街道)、微型消防站负责人岗位职责,将联勤联训工作与日常执勤、区域联防、消防宣传和多警联动等工作紧密结合,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第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托集中培训点、基层中队等场所,定期组织微型消防站骨干队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依据辖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队员熟悉本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根据训练内容和相关考核办法,具体负责和实施。

第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组织所属中队加强与微型消防站的联合训练,训练内容要结合微型消防站人员及装备配备,以体能、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器材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初期火灾扑救、安全防护等内容为主;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定期深入辖区微型消防站指导业务训练,定期组织考核,考核情况通报所属单位,督促指导微型消防站加强业务训练。组织队员技能训练,每月不少于1天,驻队轮训每年不少于7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督促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单位员工、社区居民开展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演练,提升自防自救能力;要按照“行业相近、位置相邻”原则,建立微型消防站联防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2次联合处置演练,最大限度整合区域消防力量资源,提升区域协同能力。要结合辖区熟悉和实战演练等工作,组织微型消防站共同开展火灾扑救前期控制、到场接应和现场移交等环节的演练,使微型消防站了解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救生的方法。在战评总结中应组织参战的微型消防站参加。微型消防站与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联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过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应程序、处置要点和协同任务。

第八条  建立联勤联训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将与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建立联勤联训制度,明确业务培训、训练演练、调度指挥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辖区微型消防站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勤联训难点问题,推动联勤联训工作有序开展。全面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微型消防站要建立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工作时间段和非工作时间段“定岗、定人、定责”要求,合理配备人员,实行轮岗轮值;要执行“1分钟出动、3分钟处置”要求,设置值班备勤地点,落实必要保障措施;要严格值班备勤规定,队员值班备勤期间不得离开任务区域,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第九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通信室要明确专人,定期与辖区微型消防站通信联络,确保调度指挥畅通。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要定期将火灾防控形势、消防检查情况和上级指示要求等有关情况通知微型消防站,提示单位和社区(街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微型消防站要及时将建筑改造施工、消防设施变动等涉及灭火救援有关情况报告大队防火监督部门和辖区消防中队,并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和调研熟悉工作。

第十条  建立综合保障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督促单位和社区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固定执勤点,完善工作生活配套设施,配备必要的人员、车辆和器材。推动政府和单位落实微型消防站日常运行保障费用,为微型消防站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成政字〔202014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

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成安县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奖惩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20226

 

 

 

 

 

 

 

成安县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奖惩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邯郸市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奖惩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工业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工业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火点计算。

(一)结合国家、省督查通报和媒体曝光情况,根据红外监控平台、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市级禁烧督查组、县级禁烧督查组发现的和群众举报属实的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火点,确定每月具体火点数,对各乡(镇)、工业区火点数量进行排名;

(二)对过火面积大的火点,进行现场核实,按每0.1亩算1个火点计数;

(三)对瞒报、谎报、漏报火情(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系统)的,经发现,每起火情按5个火点计数;

(四)露天焚烧红外视频摄像头因外界人为原因无法拍摄或掉线的,无法拍摄或掉线期间每天按该设备当月中日最高火点数量计算;

(五)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工业废弃物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计入露天焚烧火点数量统计;

(六)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因雷击、变压器老化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起火并及时扑灭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

第五条 根据火点数量分别对相关乡(镇)、工业区给予资金奖惩和追责问责。

(一)惩罚性扣减资金

1.凡被国家和省通报、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个火点扣减资金5万元,被市级通报或市级媒体曝光的,每个火点扣减资金1万元;被县级通报或县级媒体曝光的,每个火点扣减资金2000元;

2.接到露天焚烧红外监控和督导组现场发现火点告警或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扑灭火情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的,每个火点惩罚性扣减资金1万元;

3.接到露天焚烧红外监控和督导组现场发现火点告警或通知后,30分钟内扑灭火情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的,每个火点惩罚性扣减资金2000元。

    (二)对责任人的约谈和追责问责

    1.每月火点数量分别达到2个、3个、4个及以上的,县政府将分别约谈乡(镇)、工业区主管负责同志(2个火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3个火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4个及以上火点);

2.全年累计被约谈达到3次的相关乡(镇)、工业区主管负责同志,对该乡(镇)、工业区主管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从严追责问责并全县通报;

3.全年累计被约谈达到3次的相关乡(镇)、工业区主管负责同志且该乡(镇)、工业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1次的,对该乡(镇)、工业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从严追责问责并全县通报; 

4.全年累计被约谈达到3次的相关乡镇、工业区主管负责同志且该乡(镇)、工业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2次的,对该乡镇、工业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从严追责问责,全县通报并在县级媒体公开做检查。

    5.被国家、省督查通报或曝光的,对乡(镇)、工业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从严追责问责,直至给予免职处理。被市督查通报或曝光的,对相关乡(镇)工业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从严追责问责,直至给予免职处理。

第六条 县禁烧办负责每月(季、半年)对各乡(镇)、工业区露天焚烧情况进行排名汇总,对达到问责条件的,向县委、县政府上报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条 排名通报下发后,相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向县禁烧办报送追责问责情况。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缴纳分配

(一)县禁烧办负责每月对奖惩资金金额进行核定,上报县政府后向各乡(镇)、工业区印发通报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惩罚性资金进行扣减。

(二)奖惩资金总额的60%作为禁烧奖励补偿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对每季度火点数较少的前3名的乡(镇)、工业区实施奖励,按50%30%20%的比例,奖励给火点数较少的第一至第三名乡(镇)、工业区,经县禁烧办测算后,交由县财政局实施。

(三)奖惩资金的40%用于包括秸秆、垃圾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禁烧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和能力建设,年底兑现,重点分配给全年无着火点和年度考核火点数较少的前三名的乡(镇)、工业区,分配方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发现从事视频监控、现场核查、数据统计等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辞退;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禁烧办负责。